商标律师看IPAD商标案的启示

商标案的发生和持续发酵已经吸引了众多业界人士和苹果迷的目光。商标律师也对IPAD商标一案进行了深层次的思考。

苹果公司是一个国际大公司,创造了许多奇迹,一直是业界模仿的对象。此案广受瞩目的原因不但是因为苹果公司是其中的参与者,而且是因为这个案件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案件,在这个案件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和商业问题。对于商标律师来说也是一个及其有代表性的案例。苹果公司是玩知识产权的高手,不但有专门的专家团队,而且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非常强,国内很少有企业可以在这个方面与它比肩。但是目前发生的IPAD商标案中,苹果公司也表现出了不符合自己水平的一面,也可以叫做“阴沟里翻船”。苹果公司的成功经验许多企业一直在学习,苹果公司的失误企业更要学习,防止出现相同的失误。这个案件至少可以给我们以下启示:

第一,知识产权制度虽然是一个国际性很强的制度,但是每个国家依然由它自己独特的规定。

在法律制度中,知识产权法律的国际性特别强。拿我国为例,我国本来没有知识产权法律,该法律也并非像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因为国家自身的需要而出现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出现源于西方列强逼迫,属于“枪口上的法律制度”。而目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又有许多来自于入世的需要。即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出现和变革主要是因为外部原因,而非由于内部原因。不但我国,许多国家也是如此。这种情况下,许多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议会直接或者间接转换成为国内法。所以,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相比其他法律更具有国际性,相同的地方更多。这也为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些方便。

但是,虽然知识产权法律国际性很强,但是具体到很细微的法律规定,各国又会根据本国需要作出不同的选择。就商标权取得制度而言,世界上可以分为两种商标权取得制度:一种是注册制,一种是使用制。商标注册制是指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国家才进行保护(或优先保护),当两个商标相同或者相似时,优先保护注册商标。商标使用制正好相反,商标使用制认为商标的价值来源于使用,所以当出现两个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时,法律优先保护已经使用或先使用的商标。我国商标法曾经被认为是“注册商标法”,即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商标法被认为只保护注册商标,不保护未注册商标。现在的情况有所改变,未注册商标也被认为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我国商标法依然实行的是商标注册制。商标没有注册也可以使用,但是如果没有注册的商标遇到已经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会得到优先保护,没有注册的商标会被禁止使用。美国商标法可以认为实行的是商标使用制,在发生商标权冲突时,先使用的商标或者已经使用的商标会优先考虑。在其他国家基本上也就是这两种商标权取得制度,或者这两种制度的融合,但是即使两种制度的融合也往往有所侧重。

商标案中,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苹果公司把IPAD商业标志使用在了平板电脑产品上,而IPAD商标的注册人深圳唯冠公司没有生产平板电脑,没有把IPAD商标进行商业性的使用。可以说,IPAD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是由苹果公司创造的,而不是由注册人深圳唯冠公司创造的。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美国,或许苹果公司的利益会得到更好地保护。但是在中国,(暂且不管是否构成侵权)深圳唯冠的利益会被优先考虑,因为虽然深圳唯冠没有使用IPAD商标,没有给IPAD商标创造价值,但是它先注册了。

这就告诉我们企业,在制定全球之战略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当地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其他法律制度,比如劳动用工制度、企业管理制度等法律规定。在投资以及销售商品之前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了解当地的具体法律规定,提前做好工作,切忌盲目出口。曾经有这样的案例,有的中国企业生产的商品在中国卖的非常好,并且通过商业调查,在国外也有很好的市场,于是企业把商品销售到了海外市场。但是企业只是进行了商业调查,没有对当地的法律规定以及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没有发现那个海外市场有人已经把该商品的商标进行了注册,结果国内这家企业被起诉到了当地法院,企业只能选择或者购买那个商标或者赔款并放弃当地市场。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很惨痛的教训。

第二,了解现代公司制度。

以前的民事主体只有个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公司这种民事主体。现代的商业活动主要是由公司来完成的。在法律上,公司属于法人,法人是与个人法律地位相同的民事主体。公司有自己的财产、自己的决策,自我承担责任,自负盈亏。虽然我们仍然可以说公司是由个人所组成,或者是由个人所控制的。但是,在法律上公司与个人(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实是不同的民事主体,一般情况下并不相互承担责任。中国企业进行商业往来,签订合同时一般会要求除了法定代表人签字还要公司盖章,而国外企业签订合同没有公司盖章的习惯,一般是法定代表人(或者得到授权的人)签字即可。我们需要清楚,这些合同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并非是代表着个人需要承担责任,而只是代表着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从表象上来看有相似之处,但是他们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一般情况下不能独自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的权利义务由总公司承受。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虽然有参股、控股的成分,但是母子公司互为独立的法人,互相不承担权利义务。在商业活动中我们要分清楚个人与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防止出现判断失误。

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IPAD商标案件中,苹果公司也发现了IPAD商标被唯冠公司在十几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注册,苹果公司也采取了法律措施。苹果公司通过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了商标权转让协议。但是,苹果公司或许并没有进行足够的尽职调查,没有发现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并非台湾唯冠公司所注册,而是深圳唯冠公司所注册(或许苹果公司已经注意到了这一事实,但是苹果公司认为台湾唯冠公司或者这两个公司可以互相代表或者实际控制人可以代表深圳唯冠公司)。签订协议后,苹果公司推出了iPad产品,并要求台湾唯冠公司履行协议。但是,这个协议的履行却出现了问题。首先,深圳唯冠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是两个法人,双方虽然有控股、参股的关系,但是在法律上是互相独立的,深圳唯冠公司有权不履行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协议。其次,虽然协议上有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同意,但是实际控制人的同意不代表公司的同意,即个人与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一般并不互相承担权利义务,所以深圳唯冠公司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履行该协议。当然,这个过程中还包括其他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文也只是对目前可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并不涉及最后的判决内容。

现在的公司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企业进行商业活动的时候首先在尽职调查中应该理清目标企业与其他关联企业的关系,其次要明白这些关系所代表的法律意义。防止出现跟错误的企业签订了合同,支付了价款。否则,遭受的损失未必只有价款,还可能会有许多其他更加重要的商业利益。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错签合同的情况,本文作者曾经办理过一个案件:本来是两个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结果企业的副总经理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该份合同。当合同的履行发生问题是,对方企业把这位企业的副总经理告上法庭。虽然这位副总经理已经离职,但是根据合同的约定,他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件判决之后,这位企业副总大喊冤枉,但是已经无济于事。这是一个典型的没有搞清签订合同主体的案件,结果引火上身。

综上所述,苹果公司的案件对业界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虽然这个案件目前为止尚没有结束,胜负尚是未知数。但案件的发生就意味着商业风险的出现,iPad产品的生产、销售也已经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商标律师在这里也要提醒企业,可以从这个案件中吸取教训,避免重蹈苹果公司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