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
(2)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3)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
(4)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5)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
(2)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3)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
(4)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5)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