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否提供《先期开发说明》是根据公司成立日期、软件开发完成日期和软件的程序量来决定的。公司成立日期与软件开发完成日期如果非常接近那么就需要提供《先期开发说明》了。例如:公司是2013年06月25日成立的,而软件是2013年07月06日完成的,源程序量是5万行;很显然,在短短的十来天里是不可能开发完成一个5万行的软件的,这个时候就需要提供《先期开发说明》来说明在公司成立的先期这个软件已经着手开发了,直到公司成立之后才开发完成。如果程序量很小,在这十来天内开发完成是符合实际的,那么就不需要提供《先期开发说明》了。
另外,如果软件是在公司成立之前就开发完成了,那么这个时候就不是光提供《先期开发说明》就能够解决问题的了。这种情况需要做的是“转让”登记,由开发软件的成员转让给这个公司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