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宣告无效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利用

对一项专利侵权行为的确认主要包括二个方面,一是确认该专利权是否合法有效,二是判断该实施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对后者的判断主要是看该实施行为是否构成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以及该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法所述的专利侵权行为。对前者的判断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在一般情况下,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未经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之前,就应认为该专利权的存在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实施行为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据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该项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会对该专利权的存在是否合法进行重新审查。根据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一旦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则视为该专利自始即不存在,这样专利侵权诉讼就失去了意义。由此可见,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可以使该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当这种不确定的状态被重新加以确定时,往往会导致与以前完全不同的结果,很有可能是实施行为人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处于一种非常有利的地位。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在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的专利侵权纠纷中所处的地位来确定自己提起无效宣告程序所要达到的目的,由此决定在纠纷中运用无效宣告程序的策略和方法,在一般情况下,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运用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达到以下目的:

1、终止诉讼

为此目的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运用无效宣告程序的较多,因为通过无效宣告程序,一旦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则可以直接消除专利权人据以主张权利的基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述决定依法驳回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另外,在无效宣告程序启动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该委的议事规则,可以进行审理后的调解。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可以在该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其结果往往是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自己的请求,诉讼的原告人则撤诉或不予起诉。

2、预防专利侵权诉讼的提起

出于不同的经济利益,有些实施行为人为了防止专利侵权诉讼的提起,在掌握证据的情况下,主动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使专利权人不敢轻易地提起诉讼。这种以预防为目的的行为同样可以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

3、为使专利侵权诉讼继续进行

这种情况最容易发生在诉讼双方在实施各自的专利技术过程中,由于双方的专利技术相似,由此而导致一方侵犯了另一方专利权的情况下。

4、利用专利复审委员作出的决定中对专利法某些条约的具体解释作为诉讼中法律的参考依据。

专利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件新生事物,由于缺乏实践依据,我国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某些规定是比较原则的,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专利侵权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误解和难以判断。因此对上述法律作出权威性的、具有说服力的具体解释就显得尤为重要。

专利复审委员会是一个依法享有特定职权的,在本行业具有最高权威的行政机关,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行使职能。在其依法审理专利权无效案件的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作出解释的问题。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过程实际上是执行和运用法律的过程,如果案件所涉及到的问题在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或虽有规定但不明确,而且不存在具有更高效力的解释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案件的审理及决定,可以旁观的起到对法律的 解释作用,这种解释是具有法定行使职能的行政机关做出的解释,所以它是一种正式的行政解释。体现这种解释的决定对特定的案件具有法定的约束力。特别是该委员会对涉及到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决定是终局的,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尽管它的每一项决定都是针对某一特定案件的,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中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作出的解释无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