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认定驰名商标是为了强化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树立品牌发展意识,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高速发展。但是,由于现阶段中国的所有中级法院都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在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很多人为操作因素的主导下,许多商品质量即使不过硬,通过诉讼也能获得“驰名商标”称号,导致了消费者上当受骗和相关知识产权机构的微词不断……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似乎开始背离认定驰名商标初衷的轨道。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发文要求:各地中、高级法院务必将认定驰名商标的生效裁判文书呈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目的是监督认定驰名商标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但是,要一个最高法院能详尽监督每年成千上万的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这似乎也是勉为其难的。针对广西近年来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审判实践和当事人及民众诟病良多的现状,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发文规定:广西区内的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统一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各地中院不得再审理该类案件。应当说,这是一个颇为明智的决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仅关系到商家的利益,更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和消费者的利益,驰名商标不仅是商家的财产,更是社会的财产,所以在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法院必须准确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的法律定位,要准确把握驰名商标侵权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根据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当时而非起诉时的驰名程度进行认定,要考虑该商品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悉程度。这是社会对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审判工作的要求。
然而,许多中级法院没有严格甄别企业对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滥用,疏于严把事实关,没有加强审查事实的主动性,没有采取特殊的查明事实措施,生搬硬套地适用认定驰名商标的要件,轻易随便认定驰名商标。据坊间的统计,在放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管辖法院至中级法院后,某些中级法院一个法院一年内认定的本辖区内的驰名商标数量竟然超过以前高级法院认定的全省区内的驰名商标数量!这其中很多所谓的“驰名商标”,或之前连群众都没听说过名字的,或只在某个县市有一定市场的,或只拿“证书”却没被消费者认可商品质量的……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原因,完全是原被告的勾搭通奸、联手操纵所致。如此认定驰名商标,不但损害了其他竞争商家的利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仰慕驰名商标却买了假货、劣货),更损害了司法权威——本是很严肃的认定驰名商标程序却被商家随意操纵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