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一直是一个热议的话题,从最早的抢注他人知名品牌:(如HiSense、雪中飞、狗不理)到抢注名人姓名(莫言、乔丹、林书豪、泻停封、留得华)等,以及在海外抢注知名企业商标,将他人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等,各种抢注行为层出不穷。
近期在微博上又重新引起热议的某些商标申请行为,是否又是一种新的抢注行为?下面笔者谈谈几点看法。
让我们来看看下述两组商标:
第一组:
第二组:
这四件商标申请,均是在2011年提出,2012年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全部指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下简称“分类表”)第一类中,指定产品为“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防冻剂,引擎冷却剂用防沸腾制剂,引擎冷却剂,工业用粘合剂……”等。当我们单独看到这几件商标的时候,感觉比较怪异,既不是连贯的词汇,又不具有相关的含义。但如果将商标竖排比较起来,我们发现这些词语竟然全部是对应的车型,分别是“本田、雅阁、思域、飞度”、“大众、宝来、迈腾、捷达、速腾”,指定产品又与汽车产品相关的化工原料。那么,这种商标申请是否存在恶意?是否应该获得注册?
商标在申请注册阶段商标局的审查员依据《商标法》、《商标评审审查标准》做出是否准予核准的决定。上述的商标只有在两件商标对比起来才会和他人知名的品牌存在一定的联系,而单独来看可以视为一个臆造词,在不违返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审查标准的情形下,是可以获得注册的。那么,这种形式的商标注册对于“本田、大众”等品牌的持有人会有什么样的影响?或者,相关企业可以依据哪些规定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两个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从两个方面看:
首先,在行政环节,如果权利人认为这种申请注册侵犯了自己的权利,那么可以启动商标无效程序进行救济。其次,要看核准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如何使用这些商标:如果仅仅使用“本雅思飞”或“大宝迈捷速”这种用法,并使消费者造成了混淆和误认,则权利人可以尝试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权;如果这些商标的持有人在使用过程中将两件商标合并排列,修改为“本田、大众”这种形式,则相关权利人当然可以依据《商标法》进行维权。
当然,上述救济方法是否一定可以获得行政机关或者法院的支持,需要根据个案和实际使用的情况进行判断。那么,相关企业应该如何保护自身权益,防患于未然?笔者从企业商标管理的角度,给出几点建议:
一、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建议企业首先要将正在或即将投入使用的商标在主营业务类别上进行注册。
二、将企业未来2-3年计划使用的商标和企业扩展的业务范围上提前申请注册。
三、在申请类别上要将与行业紧密相关的类别予以申请保护,防止他人“搭便车”。比如,生产手套的企业,就不应单单考虑到一个类别:在《分类表》中有7个类别涉及到不同类型的手套,企业就可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保护范围。
四、将企业主要品牌相近的字形、读音、外文翻译等作为防御性商标进行注册。以字形为例,上海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为了保护一件“佰草集”商标,就分别注册了“百草、本草集、本草、集百草、佰草堂、佰草园、百草苑、佰草屋、柏草集、佰草庭、浅草集、纤草集、纤草坊、佰草心语、百草状园……”等防御性商标,在“佰草集”商标周围形成了一个密集的保护圈。
当然,除了上述几种情形,在商标的实际申请过程中,还会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组合商标是否要拆分申请、颜色组合该如何选择、现有注册商标和实际使用发生不一致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企业要开拓海外市场商标该如何保护等等一系列问题。这需要企业在申请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专业代理机构进行沟通,制定适合自己的方案,保护好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