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机构处罚还应加强

26日在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时,有的委员建议,对商标代理机构的处罚力度还应加大。

冯淑萍委员说,草案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处罚。第一个被处罚的内容是“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印章和签名是非常恶劣的行为,草案只是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或者五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太轻。

冯淑萍建议,在本条处罚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后,再加一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政奎委员说,草案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很有必要。他建议在此后再增加一句“并向社会公开”,这样更便于全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