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荷花夏曲”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终对提交虚假证据的当事人作出了顶格罚款的决定。这起案件向所有商标权人发出了严厉的警示:提交虚假证据,后果很严重。
案情回顾:山东某公司在行政阶段和诉讼阶段,为证明其“荷花夏曲”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使用,提交了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作为关键证据。经法院调查核实,这些发票原始记载的信息中显示的商品名称是“富贵满堂贵人道”,并非“荷花夏曲”,系被人为篡改的虚假证据。
法院的处理:
1. 证据不予采信:该份虚假证据被直接排除。
2. 其他证据审查从严:对于该公司提交的其他自制证据(如经销合同、出货单),因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且该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法院对这些证据也进行了从严审查,最终未予采信。
3. 顶格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对提供虚假证据的山东某公司作出了顶格罚款的决定,以示惩戒。
该案中,其他能证明产品检验、包装定作的证据,因无法证明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也无法单独挽救商标被撤销的命运。最终,“荷花夏曲”商标因无有效使用证据而被撤销。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撤三”程序是对商标是否真实使用的检验。试图通过伪造、变造证据来蒙混过关,是极其危险的。一旦被查出,不仅商标保不住,还会面临罚款、司法拘留甚至刑事责任。诚信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石,无论是维权还是确权,都应依靠真实、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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