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专利申请类型是否可以互为抵触申请?

  一、引言

  专利权是行政授予的一种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均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享有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如果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向不同的单位或者个人重复授予专利权,会在不同专利权人之间产生权利冲突,并且会致使第三人实施该专利需要同时获得所有专利权人的许可,导致不合理地提高实施发明创造的成本,妨碍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实施应用,不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因此,各国中专利法中均体现有禁止重复授权的原则,中国专利法第9条也相应地设置有避免重复授权的条款。

  在采用先申请制的专利制度中,还普遍设置有抵触申请制度,其主要作用也是防止对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予专利权。 然而,在具体专利实务中,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类型之间是否可以互为抵触申请,一直是业界争论的问题。下面笔者结合专利代理实务中遇到的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二、案例简介

  申请号为201420179866.9、申请日为2014年4月14日、名称为“多用箩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本申请共7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一种多用箩筐,其特征在于,包括:筐体,所述筐体的四周及底部密闭,顶部设置有开口端;手柄,所述手柄的两端分别与所述筐体的相对的两侧连接。

  申请人在2014年8月15日收到审查员下发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意见主要内容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用箩筐,对比文件1(公告号:CN302880440S)的申请日为2014年3月21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公告日为2014年7月16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且其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箩筐,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并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构成了本申请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明显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明显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明显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是一件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为“箩筐”。

  三、案例分析及意见陈述

  审查员检索到的对比文件1是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前,授权公告日(公开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对比文件1中的照片记载了箩筐的形状和图案设计要素。

  代理人收到该审查意见后,对该案件进行了详细分析并结合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站在申请人利益角度,最终确定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的答复思路,具体答复要点如下: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对新颖性的规定可以确定,实用新型申请的抵触申请的对象是: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来评价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并且,专利法第23条第1款中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可见,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评价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时,引入了外观设计的抵触申请,并且明确规定,外观设计的抵触申请的对象是:同样的外观设计,发明和实用新型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抵触申请。

  基于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只能是发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只能是外观设计,因此,将外观设计作为实用新型申请的抵触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其次,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中设置抵触申请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申请人认为,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专利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专利权,不存在重复授权的问题。具体论述如下:

  专利法第2条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由上述规定可知,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为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是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并不是新的技术方案,因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不同;并且根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并且,判断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的主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并且判断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的主体的一般消费者。

  综上,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不同,两者的保护范围具有明显区别,并且判断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体也完全不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相互之间不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形,也不存在重复授权的可能。

  上述审查意见答复文件递交后,审查员向申请人下发了授权通知书,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终被授予了专利权。一、引言

  专利权是行政授予的一种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均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享有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如果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向不同的单位或者个人重复授予专利权,会在不同专利权人之间产生权利冲突,并且会致使第三人实施该专利需要同时获得所有专利权人的许可,导致不合理地提高实施发明创造的成本,妨碍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实施应用,不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因此,各国中专利法中均体现有禁止重复授权的原则,中国专利法第9条也相应地设置有避免重复授权的条款。

  在采用先申请制的专利制度中,还普遍设置有抵触申请制度,其主要作用也是防止对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予专利权。 然而,在具体专利实务中,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类型之间是否可以互为抵触申请,一直是业界争论的问题。下面笔者结合专利代理实务中遇到的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二、案例简介

  申请号为201420179866.9、申请日为2014年4月14日、名称为“多用箩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本申请共7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一种多用箩筐,其特征在于,包括:筐体,所述筐体的四周及底部密闭,顶部设置有开口端;手柄,所述手柄的两端分别与所述筐体的相对的两侧连接。

  申请人在2014年8月15日收到审查员下发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意见主要内容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用箩筐,对比文件1(公告号:CN302880440S)的申请日为2014年3月21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公告日为2014年7月16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且其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箩筐,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并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构成了本申请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明显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明显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明显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是一件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为“箩筐”。

  三、案例分析及意见陈述

  审查员检索到的对比文件1是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前,授权公告日(公开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对比文件1中的照片记载了箩筐的形状和图案设计要素。

  代理人收到该审查意见后,对该案件进行了详细分析并结合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站在申请人利益角度,最终确定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的答复思路,具体答复要点如下: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对新颖性的规定可以确定,实用新型申请的抵触申请的对象是: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来评价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并且,专利法第23条第1款中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可见,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评价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时,引入了外观设计的抵触申请,并且明确规定,外观设计的抵触申请的对象是:同样的外观设计,发明和实用新型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抵触申请。

  基于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只能是发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只能是外观设计,因此,将外观设计作为实用新型申请的抵触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其次,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中设置抵触申请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申请人认为,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专利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专利权,不存在重复授权的问题。具体论述如下:

  专利法第2条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由上述规定可知,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为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是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并不是新的技术方案,因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不同;并且根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并且,判断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的主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并且判断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的主体的一般消费者。

  综上,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不同,两者的保护范围具有明显区别,并且判断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体也完全不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相互之间不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形,也不存在重复授权的可能。

  上述审查意见答复文件递交后,审查员向申请人下发了授权通知书,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终被授予了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