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情形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有关划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

  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

  以下情形,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不予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一)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正当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回属不明确的;

  (三)其他不符正当律法规划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