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侵犯商标权被索赔200万元

  新余小伙子周某伟,毕业后跟3名亲属开网店销售衣服。正当生意蒸蒸日上之时,一纸诉状打破了生活的平静,周某伟及3名亲属被指商标侵权,要求他们赔偿200万元损失。

  10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周某伟等4名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13万余元经济损失。

  开网店遭侵权起诉

  2011年,大学刚毕业的周某伟,萌生了开淘宝网店创业的念头。他用自己和亲戚的身份证,在淘宝网获“时尚潮流前线8090”网名开设店铺,以卖家身份发布商品交易信息。

  然而,令周某伟没有想到的是,今年1月底,他和父母等4人,收到新余市中级法院发来的传票,得知一位名叫郭某林的商标注册人,以周某伟的销售行为对其商标、商誉造成了很大伤害为由,对他们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要求每人赔偿50万元,亲属4人被起诉的赔偿金高达200万元。

  去年5月23日,郭某林的委托代理人向公证机构申请网页证据公证保全,收集到周某伟在淘宝网上开设“时尚潮流前线8090”网店,未经郭某林授权许可,擅自销售“以纯版型”的多款服装,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该网店是郭某林开设或者授权开设的店铺。

  一审判决构成商标侵权

  在一审过程中,针对郭某林的4起商标侵权诉讼,周某伟向法庭申辩,他未用“以纯”作为店名,销售服装时未使用“以纯”吊牌,事实上并没有侵犯“以纯”商标权,曾向消费者声明他们销售的产品不是“以纯”品牌。“最终是否购买由消费者决定。”

  周某伟辩称,网店只是少部分服装加入“以纯版型”文字,销售利润是2292元,郭某林主张的赔偿额不合理,请法院依法驳回。

  新余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伟在其经营的网店中挂售“以纯版型”等款式服装,属于将“以纯”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商标用于广告宣传行为。周某伟的行为未经过郭某林许可,侵犯了郭某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今年5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周某伟等4名被告立即停止原告持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周某伟赔偿郭某林经济损失2.7万余元,周某伟的父母、表妹等三人赔偿原告8.4万余元。

  二审判决加重赔偿责任

  作出判决后,郭某林不服新余市中院对周某伟的判决,认为对方的赔偿数额过低。5月21日,郭某林向江西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再次将周某伟推上被告席。

  两个多月后,该案在江西省高级法院开庭,郭某林在法庭上称,时尚潮流前线8090网店的所有销售记录,都应当由周某伟提供给法庭,因为证据由其控制,但其拒绝提供。二审法官向周某伟释明不提供网店具体销售数量给法庭审核的法律后果,但周某伟仍以涉及淘宝账户隐私和安全拒绝。

  10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周某伟立即停止侵害郭某林持有的第1293407号“以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郭某林经济损失4.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