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利肉燕诉李府活鱼侵害商标权

  同利肉燕老铺诉李府活鱼火锅店侵害商标权一案,同利肉燕老铺方提出愿在同利商标权得到充分保护的基础上与对方调解,李府活鱼火锅店不同意。

  法院调解不成功,福州市中院将择期宣判此案。

  新闻回顾:

  同利肉燕告李府活鱼火锅侵权 双方同意庭后调解

  鼓楼区同利肉燕老铺(以下简称“同利老铺”)认为自己的商标权被李府活鱼火锅店(以下简称“李府火锅店”)侵害,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14日,福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在官方微博及网站上全程直播了庭审全过程。

  同利老铺发起

  “打假官司”

  原告同利老铺诉称:该店成立于清朝光绪二年,距今已有130多年的历史,店面取名“同利”,所生产的肉燕就叫“同利肉燕”。其于2002年4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同利及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0类“肉燕(福州馄饨)、燕皮(福州馄饨皮)、春卷”等商品上。数年来,同利肉燕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在报纸杂志、电视等媒体上宣传,获得“中国放心食品信誉品牌”、“中国名小吃”、“福建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众多荣誉,被授予“中华老字号”、“福建省著名商标”称号,在国内外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达到驰名的程度。

  李府火锅店未经同利老铺许可,在其从事的火锅店招牌上,使用了与同利老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同利”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不仅给同利老铺造成经济损失,也极大损害了原告企业的声誉及“同利”商标的声誉。

  为此,同利老铺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认定原告“同利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保护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以及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庭审双方聚焦

  三大问题

  昨天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着3大焦点问题展开激烈的交锋:同利老铺的“同利及图”商标是否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李府火锅店在招牌上使用同利商标是否侵犯同利老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利老铺诉请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是否合理。

  同利老铺提出:通过多种方式对同利商标的广泛使用、宣传,其所有的“同利及图”商标使用在“肉燕(福州馄饨)、肉燕皮(福州馄饨皮)”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达到驰名的程度。

  李府火锅店在其店牌店招上使用“同利及图”商标,是复制、摹仿同利老铺的第1748523号“同利及图”注册商标,属商标侵权行为。同利老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与李府火锅店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之间存在较大关联性,两商标近似,且对方主观上存在故意,已构成侵权。

  李府火锅店的侵权行为对同利老铺的“同利”商标所造成的损失,不单单是经济上的损失,更多的是对“同利”商标所蕴含的文化情感的伤害,其行为恶劣,应严惩,原告提出50万元赔偿合情合理合法。

  李府火锅店反驳称:同利老铺的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其起诉。同利老铺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0类,不包含饭店(第43类)。虽然李府火锅店使用的商标事后被撤销,但同利老铺并没有取得“同利及图”核定使用的第43类商标专用权,无权对李府火锅店提出任何主张。

  李府火锅店的行为不构成对同利老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也应当驳回同利老铺的诉请。李府火锅店招牌上的图案系经合法许可使用,且与同利老铺的商标完全不同,没有侵犯对方的商标专用权。

  双方同意庭后调解

  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并不是同利老铺的诉讼请求。根据“不告不理”的法律原则,法院不应予以审理。即使法院要对同利老铺的商标进行“驰名商标”考察,依法也不能认定。

  至于同利老铺要求赔偿50万元损失,更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驳回。

  主审法官最后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他们均表示同意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调解将于庭后进行。若调解不成,法庭将择期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