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律师浅谈华硕与步步高vivo商标撞衫

  手机和电脑几乎成了我们的生活必备品,在信息万变的今天,我们用手机打电话,用电脑发邮件,高科技带来的是缩短了距离的交流。并且随着科技的进步,手机几乎拥有了和电脑同样的功能。在公交车上,在火车上,在飞机上,在这些现代化的交通工具上,我们经常看到人们拿着手机刷微博,拿着平板电脑看电视剧。当然消费者有各自钟爱的品牌。商标律师关注的不仅仅是品牌,与其他消费者比起来,还会注意到产品的商标。

  我们会把同样衣服的情况说成是撞衫,那么在电子产品领域,是否也存在商标撞衫的现象呢?当出现商标撞衫的现象,应该如何从法律上进行分析呢?在本文中,商标律师就华硕与步步高vivo商标撞衫事件从法律层面上进行解读。

  不知道为什么vivo这个标志变得这么受人喜爱,步步高推出了vivo手机,并在第九类上注册了vivo商标;华硕推出了vivotab和vivobook等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根据媒体的说法,这两家企业撞衫了。我们法律人更愿意研究这里面会不会存在商标侵权的可能性。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人可以阻止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所以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就成了我们考量的重点。

  首先,vivotab和vivobook是不是商标呢?这两个标志放在产品上,让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时候可以看得到,并且从华硕的宣传来看,也是把这两个标志作为一种产品来源、产品质量甚至产品文化符号在使用。所以,这两个标志应该属于商标的范围。

  第二,vivo跟vivotab、vivobook是否近似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后面两个标志主体部分都是“vivo”,tab和book这两个单词虽然有其本来的含义,但是这两个单词已经大量的在笔记本领域和平板电脑领域使用,可以视为一种通用名称或者通用的描述词汇。所以,后两个标志的主要识别部分还是“vivo”,这三个商标构成近似。

  第三,商品是否类似的问题。步步高申请注册的vivo商标中,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是注册在移动电话上的商标。移动电话,即手机,跟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属于类似商品吗?如果这个问题在两、三年前提出,估计我们都会认为不属于类似商品,但是今天不一样了。

  根据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这个案例中,平板电脑和手机可能会被认为属于类似商品。

  首先,平板电脑和手机的功能和用途越来越趋同。平板电脑也可能有打电话的功能,手机也有操作系统,并且两者的操作系统往往相同或者可以兼容。甚至出现了许多跨界产品,手机大了可以认为属于平板电脑;平板电脑小了可以当手机使。

  其次,从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来看。我们会发现,在许多店里平板电脑和手机通常是摆在一起或者挨在一起销售的。这么摆放也是因为来买手机的消费者经常也会看一下平板电脑,来买平板电脑的消费者也会看一下手机。在销售渠道和消费者之间存在重叠的因素。

  如果在同一个店里,看到摆放在一起或者挨在一起的手机和平板电脑上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普通消费者(这里应该排除IT记者、知识产权律师以及电子爱好者)的会不会认为他们属于同一家公司生产或者可能存在某种关系呢?如果普通消费者这个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就构成侵权了。

  另外,我们看到步步高还有一个vivo的商标在申请过程中,这个商标注册在笔记本电脑等商品上。目前尚不清楚这个商标申请注册的进展如何,如果这个商标被通过的话,华硕面临的将不是一种侵权的可能性了,而是一种必然性了。

  根据媒体报道,华硕是面向全球推出的这一系列产品。本文认为作为面向全球市场的公司应该学一学苹果公司对知识产权的重视,苹果公司在推出自己的产品的时候总是要先保密,然后对全球的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权进行必要的检索,对于可能存在侵权的商标苹果公司会使用各种办法把这个商标买过来,之后再推出自己的产品。虽然苹果公司在ipad商标上存在着失误,并且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是,他们这种对知识产权重视的态度为他们节省的精力和财力比付出的代价要大得多。

  对于电子产品的商家来讲,在商海大战中总希望立于不败之地,总希望自己的商标被消费者熟知,从而提高消费者对其产品的期望值。因此商标律师认为,商家重视知识产权的态度,能够利于其产品商标的维护。本文只是根据有限的信息作出的评论,可能存在谬误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