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一直是大多女性消费者日常开销的一部分。近几年,来自中国台湾一款名为“我的美丽日志”的面膜产品成为了不少年轻女性消费者的大爱之物。但是,目前大陆市场却充斥着一种名为“我的美丽日记”的产品,让不少销费者难以分辨。对此,“我的美丽日志”商标的授权许可方统一(上海)保健品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统一公司)将生产侵权产品的企业推上了被告席。
统一公司表示,其经第7762215号“我的美丽日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统一药品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享有对该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2012年初,统一公司在京东网上商城、天猫商城、拉手网以及1号店上发现有商铺在销售名称为“我的美丽日记芦荟面膜10片”“我的美丽日记红酒补水养颜面膜10片”等不同种类的面膜产品。随后,统一公司立即联系公证人员对该网页内容及商品进行了公证。统一公司经过比对发现,该批“山寨”面膜外观包装及整体与其所生产的“我的美丽日志”面膜极其相似,但是在其正面标有“韩妙”和“我的美丽日记”或“韩妙我的美丽日记”字样,并且在该批涉嫌侵权的面膜商品的外包装上均注明了其生产商为从容化妆品厂。
据了解,从容化妆品厂为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护肤及洗发护发等化妆品等。该厂投资人周加太持有第5657495号“韩妙HANMIAO”注册商标,而对于明明自己持有商标,却要去“傍”统一公司“我的美丽日志”商标的行为,周加太毫不避讳,甚至对媒体表示:“我们作为生意人,肯定是哪一个卖点好就做哪一个。”
面对如此的侵权行为,统一公司认为从容化妆品厂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投机心理,客观上又在各大电子商务平台上大量销售侵权产品,造成广大消费者产生误认,给自己公司的市场份额和商誉造成了较大的损害。于是,统一公司将从容化妆品厂、“我的美丽日记”面膜的销售商广州从容公司以及周加太诉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判令从容化妆品厂及广州从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诉讼请求。
判令赔偿数额较为罕见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容化妆品厂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我的美丽日记”字样的位置、大小均和统一公司生产的同类别商品所使用的“我的美丽日志”商标相同,二者的外观包装所使用的图片、文字排版、以及宣传语、产品功能介绍等几乎完全一致。而且从文字字面含义理解,“日记”和“日志”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作为同义词所使用。
由于统一公司的“我的美丽日志”注册商标已在化妆品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从容化妆品厂的高度模仿行为会造成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南海法院认定从容化妆品厂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我的美丽日记”与统一公司的注册商标“我的美丽日志”相似。
同时,南海法院认为,相比从容化妆品厂使用的“我的美丽日记”标识而言,其所持有的“韩妙”商标并不是突出使用,并且,从周加太在新闻节目中的陈述来看,其对模仿统一公司产品外观包装和使用近似标识“我的美丽日记”具有明显的侵权主观恶意和“搭便车”的投机心理。综上,南海法院作出判令从容化妆品厂、广州从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由从容化妆品厂赔偿统一公司经济损失42万元,广州从容公司对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的一审判决。
据了解,此案赔偿数额接近法定赔偿数额,在近年来佛山市类似案件当中也极为少见。
一审判决后,从容化妆品厂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被驳自食侵权恶果
佛山中院对侵权产品进行观察后发现,在部分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左上角,竖着印刷有“韩妙”商标与另一图形组合,与“我的美丽日记”标识有一定、明显的距离,“韩妙”两字字体较小,“我的美丽日记”字体较大,明显突出,置于外包装正面的显著位置;在部分产品包装正反面,均无“韩妙”商标。此外,法院还查明周加太于2011年11月25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韩妙我的美丽日记”商标,该商标现处于公告异议阶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我的美丽日记”标识,该标识的字体大小、所处位置等和统一公司生产的同类别产品所使用的“我的美丽日志”商标基本相同,足以造成了“混淆性近似”,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认为该商品来源于统一公司或者与其相关联。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我的美丽日记”与统一公司享有权利的“我的美丽日志”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从容化妆品厂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构成了对统一公司所持有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同时,法院根据网站显示的内容粗略估计,仅2012年8月,1号店仅4款涉案侵权产品就销售1.2万余件。由此,法院认为虽不能准确计算侵权获利,但可判定侵权获利较大,加之统一公司的知名度较高以及从容化妆品厂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酌定赔偿统一公司经济损失42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佛山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