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的设计方案,那么,什么是产品?是不是所有的产品的设计方案都可以进行外观设计进行保护? 对这个问题的阐述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外观设计保护产品的外观作出的设计。这里的产品指的是完整的、可以单独出售且单独使用的产品,工艺精美的茶壶把作为茶壶的一部分不能申请外观设计。对于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不属于产品的范畴,因此不能作为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另外,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应当是产品本身的常规形态。比如在餐厅中折叠成漂亮形状的餐巾、手帕等不是产品的常规状态,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

  第二,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是时有时无的、需要在特定条件下可见的。比如流沙画工艺品不能申请外观设计,有些产品的设计需要借助放大镜、显微镜观察才能看清楚,如微雕作品,也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

  第三、产品的设计中包含文字和数字的,其中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并非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设计,不属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而文字和数字的位置和排列方式可以作为图案给予保护。

  第四、色彩本身不能单独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以加多宝红罐为例,红罐本身不能申请外观设计,而红罐与加多宝三个字组合,其中汉字的字形、大小、位置及排列方式等特殊要求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设计,可以构成外观设计进行申请。除了上述各点以外,在进行外观设计申请时,申请人应注意审查员通常对产品外观设计的美感有一定的要求,即提出申请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是负有美感的新设计,产品应当给人一定的美的视觉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