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如何进行对比?

  1.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

  商标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等可视性标志或其组合。一个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可以包含多个或者多种符号,符号的排列组合形式、大小、颜色等都可能影响到各符号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和消费者对各符号的注意力,商标也因此存在主要部分与次要部分之分。因此,判定商标近似应实行整体观察和此较主要部分的有机结合,合理地判定商标近似与否。整体观察,是指将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等可视性标志组合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加以观察。如果两商标在整体上设有差异或者差异细微,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的,即使某组成部分显然有别,也在整体上构戍近似。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判断原则不仅仅是从外表和字面含义上考察两个商标的相似性,还要考察两者是否在发音上具有相似性。在当今的商业活动中,商标声音的相似性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很多广告是借助于电台和电视台而发布的,消费者正是通过这类广告而了解某一品牌的商品或服务。如美国1959年的”瑟尔”一案中,法院在经过语言学的分析后得出结论,该案涉及dramamine和bonamine是相似的,因为二者的音节数量、重音和声音特征都是相似的。尽管两件商标的声音略有不同,但两件商标声音上的轻微不同不能使侵权者免于责任。①

  2.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不论是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也不论是记号商标、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或各要素之组合商标,其是否构成近似概以消费者脑海里是否发生混淆为主要判断标准。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并不会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仔细对比,而是凭借脑海中的模糊印象加以判断,尤其是购买廉价商品时,这一原则更是被普遍适用。因此,识别商标时应对其加以隔离观察,凭消费者的记忆作为判断商品是否近似的标准。当然,消费者在购买高档物品时,往往非常慎重,仔细思考,细细观察,此时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就应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注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