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网购中的商标权侵权保护问题

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与普及的今天,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不断地改变,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已经成为许多人的购物选择。网络购物在中国正逐渐发展成一个巨大的商品与服务交易市场。

虽然网络购物相对于传统购物要方便许多,但是网络购物也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根据腾讯网的一项调查显示,超过9成网友认为网络售假现象很严重,网络售假不仅侵犯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网购语义下的商标侵权行为与传统商标侵权行为的异同

网购中的商标使用是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在网络领域的延伸,由此可知,网购商标侵权是传统商标侵权在网络领域的扩展,其具有商标侵权的一般特征,但也有其特性。

1、侵权主体的不确定性

由于互联网在世界范围内使用,所以互联网主体变得更加复杂,特别是在网络购物过程中使用商标的情形,商标在使用中明显会受到地域性的限制(驰名商标除外),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可以随意地选择而不需要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而网络上的销售者就更加隐蔽,这就为网络商标侵权提供了滋生了条件。虽然我国在互联网领域加大了对网络实名制的监管,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在网络上的销售者均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当事人的隐蔽性依然存在。在有关网站设立的资料审查除了少数特殊的服务行业,一般都允许用户在网上注册的信息是不真实的,不需要对其身份进行验证,这就使得实施行为人在互联网上实施侵权行为后,对侵权行为人身份的确定变得十分困难,尤其当侵权行为人在开放性计算机室实施侵权的情形下更是如此。据有关资料统计,利用公共场合侵权的案件占整个网络侵权案件的70%。

2、侵权行为地的不确定性

传统商标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地域性,但是网购中的商标侵权并不受行为人所处的地理位置影响。商标一旦出现在互联网上,其传播速度是非常迅速的,所以在网络购物环境下商标被人盗用或者滥用的可能性极大,只要有网络覆盖的地方,就是有可能造成商标权侵权的地方,更何况网络信息的传播是用数字形式传播,如何通过计算机的终端设备、网络服务器等设备辨别侵权行为地,这对于普通法官或者商标权利人来说是很困难的。

3、侵权纠纷解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对传统的侵权责任作出了“停止侵害”、“返还原物”等10种责任承担方式。虽然这10种责任承担方式对于网络购物中出现的商标权侵权也适用,但是在网络购物中出现的商标权侵权作为比较特殊的侵权,若仅仅用这10种责任来规制就不能很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了。

对于网络购物侵权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项的相关规定,网络购物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还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因此,网络购物中侵权纠纷的解决带有技术性的特点,由于法官素质、技术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因而使得侵权纠纷解决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网购下的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

1、元标记侵权

元标记(meta-tag)是指万维网的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的一种软件参数,网站主人用以描述其网站,包括网站主人的基本情况、版权声明及关键词等,这些信息访问人是看不见的,但搜索引擎却必须依靠它工作。因此,网站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只要在网页的元标记设置中做文章,埋置他人的商标在网页源代码中,当网络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时,该网页就会位于搜索页面中。因此,该侵权行为具有非常高的隐蔽性,也被称为隐形向标侵权。

2、弹出式广告侵权

相信只要大家上过网,都会对弹出式广告十分了解(用户在浏览网页时,自动弹出的一些以独立窗口出现的广告),这些广告通常是未经用户同意而自动弹出,大多数网络用户对此十分反感,作为用户必须要花费很多时间去关闭这些窗口,但是这些广告通常是根据用户的喜好或者搜索的内容弹出的,换言之,可能是网购用户正在搜索某一商标权人的网站,却在网页上弹出了与此相关的其他非商标权人的广告,因而就可能涉及商标权侵权的问题。

弹出式广告造成商标权侵权的方式主要有2种情形:一是根据网络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弹出一些看上去很便宜的商品去吸引网购者去访问该网站,但该网站上销售的产品却为假冒伪劣产品,这样会侵犯到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如果弹出式广告完全遮盖了商标权人的广告,那么将会导致网购者误以为该链接指向了商标权利人的网站,为了进一步寻找到该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会积极地点击该链接的话,就有可能产生混淆而构成侵权。

3、域名侵权

所谓域名(DomainName),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名字组成的internet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者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传输时标识计算机的电子方位(有时也指地理位置)。换句话讲,域名其实就是互联网中的“门牌号”,相当于一个网络上的商标。域名和商标的冲突在于,域名具有全球唯一性和非地域性的特点,这样才能保证域名地址不会冲突,即一个域名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所有人只有一个。但是商标的地域性和专属性却允许相同的商标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商品上和平共处。

在实践中,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主要表现形式是域名的抢注。域名抢注是指将他人的商标(包括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抢先注册来牟取不正当利益。例如宝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宝洁公司的商标“OILOFOLAY”商标在2006年被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商标名录。此外,宝洁公司还在其他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多个“OILOFOLAY”的商标。1995年8月,宝洁公司在国外注册了olay、com域名。国网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网络在线服务的项目,其于1999年5月7日申请注册了“olay、com、cn”的域名,一直未开通使用。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判决国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注销“olay、com、cn”域名。

网购语意下商标侵权的责任承担

根据侵权主体违反的法律的不同,可以划分出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按照商标侵权责任主体违反的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把网购商标侵权责任分为以下三种。

1、民事责任的承担

我国对于传统的商标侵权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商标法第56条对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作出了规定。但是,对于商标侵权造成的损失和商标侵权所得利益都无法确定,是由法院按照侵权的具体情节,自由裁量赔偿数额,但最高额不得超过50万元。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补充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对于域名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案件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域名侵权责任承担有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请求判决由原告使用该域名。如给商标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决赔偿损失。在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商标侵权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这些都是对商标法的细化和补充,有效地弥补了我国在商标法这方面的不足之处。

2、刑事责任的承担

我国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了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或者权利人的许可,因非法使用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追究其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的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也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名,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罪名,对于惩治侵权商标权侵权的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3、行政责任的承担

虽然网络购物的行为发生在虚拟的空间中,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网络购物中的商标侵权仍然可以进行查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对于侵犯商标权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是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三是工商行政管理可以根据情节对商标侵权者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购物中发生的商标权侵权的立法并不统一,而是分散在各个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中。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网络购物中发生的商标侵权的法律或者法规。要完善我国在网络商标权方面的保护机制,首要任务就是加快推进我国的相关立法工作。

来源|中国发明与专利

作者|涂靖贵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