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照明国际有限公司商标抢注案

  【案情简介】

  某照明国际有限公司甲(以下均简称为“甲公司”)是一家大型跨国企业,主要从事LED照明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在进入中国市场以前,其业务范围已广泛分布于北美、欧洲、中东、东南亚等世界各地。

  2009年,国际公司甲拟在中国拓展业务,将旗下品牌A的照明设备引入中国市场。在进驻中国市场之际,国际公司甲发现其在海外市场一直使用的“OPTILED”英文商标字样以及“探照灯”商标图样,已被一家名为杭州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乙(以下均简称为“乙公司”)的中国企业抢先注册。

  抢注事件直接导致国际公司甲无法在中国境内沿用其在海外市场已使用多年的商标。由于“OPTILED”字样和“探照灯”图样在海外市场具有广泛影响力,且在中国也已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在中国市场内贸然启用新的商标必将对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故国际公司甲委托星瀚律师,协助其在中国境内取回“OPTILED”字样及“探照灯”图样的商标权。

  【案件焦点】

  本案的难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处:

  1、认定乙公司商标注册行为属于抢注;

  2、乙公司存在多家关联企业,且彼此关系复杂;

  3、认定乙公司行使商标权的行为存在瑕疵;

  【律师观点】

  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存在恶意抢注的行为,以及公司是否依然对该商标享有权利。

  1、对代理抢注行为的认定

  《商标法》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甲公司与乙公司以及公司乙授权的代理公司之间,均不存在直接的代理关系。因此,乙公司及其代理公司并不存在利用代理方式抢注甲公司商标的行为。

  2、对恶意抢注行为的认定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通过查看乙公司的工商资料,该公司在国内先后申请了十余个商标,这些商标均与海外著名公司的商标极为相似,其中也包括甲公司的商标。因此,有理由认定,乙公司申请商标的行为涉嫌恶意抢注。

  3、制造公司乙的商标权利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通过工商资料可以得知,乙公司虽然未注销,但是其已不再实际经营,因此其对于注册商标的使用处于停滞状态。虽然商标仍由乙公司其他关联企业在使用,但该商标使用行为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商标持续使用的理由。在满足停止使用商标三年的要求后,可以将其注册的商标撤销。

  【处理方式】

  星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通过网络及电话方式对乙公司及其抢注的商标进行初步调查。在掌握了基本情况和材料后,星瀚律师前往乙公司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调取了该公司的详细工商资料,并进一步查询到该公司多家关联企业的详细信息。此外,星瀚律师同时也对代理乙公司申请商标的代理公司进行了调查。

  在获取了所需信息后,星瀚律师对调取的材料仔细进行了分析,并比较诉讼与非诉讼两种争议解决途径的优劣,兼顾甲公司在华的商业战略需要,决定通过非诉讼方式获得商标权利。

  【案件结果】

  星瀚律师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展开了多场商业谈判。凭借星瀚律师专业的知识及丰富的谈判经验,最终甲公司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以极低的价格成功获得了商标权,顺利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