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征火箭”诉宝马公司案的启示

  【导读】

  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产品广告宣传中使用长征运载火箭形象,结果被运载火箭的研制、生产单位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告上法院,索赔10万元。最终,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宝马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运载火箭研究院9万元。

  【律师解读】

  1. 公有领域内资源亦不可随意使用

  公共事件往往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被广大群众所知晓的事件。公共事件在经过媒体宣传后,进入公有领域,允许人们进行自由的评论和转载。但是,即使一事件已进入公有领域,也并不代表与该公共事件相关的所有事件的组成元素一并进入公有领域。

  本案中,虽然长征火箭的发射属于全中国人民广泛知晓的公共事件,但是并不代表事件的构成因素之一——“长征火箭”的形象一并进入公有领域。尤其是宝马公司在利用该形象进行盈利的做法,仍然属于构成侵权。

  2. 非同业经营者间也存在竞争

  不少人都认为,处于不同行业内的经营者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是,星瀚律师在此指出:某一经营者的经营手段、宣传方式、营销成本、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等因素,均整体构成了该经营者在整个市场中的竞争力,该竞争力并不局限于其自身所从事的行业中。因此,不正当竞争同样可能发生在跨行业的两个企业中。

  【案例链接】

  宝马使用长征运载火箭形象被判赔9万元

  来源:京华时报(北京)

  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宝马公司)未经许可,在产品广告宣传中使用长征运载火箭形象,结果被运载火箭的研制、生产单位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告上法院,索赔10万元(本报11月24日曾报道)。近日,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宝马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运载火箭研究院9万元。

  运载火箭研究院诉称,其是长征系列运载火箭CZ-2F运载火箭图形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宝马公司未经许可,在2010年第11期的《看天下》杂志发布了一则宝马汽车平面广告,擅自使用CZ-2F运载火箭的形象,属于利用运载火箭知名度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索赔10万元。

  开庭时,宝马公司辩称其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认为涉案广告图案中使用的火箭图形属于公有领域,宝马公司属于合理使用。此外,宝马品牌及其系列的宝马汽车,本身就有很高的知名度,没有攀附原告的必要,消费者也不会造成混淆。

  法院认为,宝马公司通过使用CZ-2F运载火箭形象图形作为广告元素,获得了更为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使人误认运载火箭研究院许可宝马公司使用CZ-2F运载火箭形象或与宝马公司存在某种合作关系,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运载火箭研究院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宝马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运载火箭研究院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9万元。据法院介绍,双方目前均未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