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葡萄酒产品及企业名称上使用“华夏长城”字样,中粮集团诉烟台盛龙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中粮集团主要经营业务中的“长城”葡萄酒作为中国葡萄酒行业的佼佼者,产销量和市场综合占有率连续多年位居同行业第一。其所持有的“长城”“华夏”等5件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及葡萄酒等商品上的商标,在国内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让其没有想到的是,就在中粮集团的葡萄酒在市场上热销之际,烟台华夏长城公司打起了“歪主意”。
2012年10月,中粮集团委托代理人在北京万瑞红远公司经营的万瑞红远自选超市内购买了一瓶由烟台华夏长城公司生产的“金版橡木桶陈酿蛇龙珠干红葡萄酒”,发现在该葡萄酒瓶身上贴有标明“长城之星”以及“烟台龙盛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等字样;同时,烟台华夏长城公司还开办了网站对上述葡萄酒商品进行了大量的销售。经过进一步调查,中粮公司发现烟台华夏长城公司并非其企业原名,其公司现有企业名称是为攀附中粮集团的“长城”“华夏”等注册商标而恶意改名而来。
据此,中粮集团认为,烟台华夏长城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烟台华夏长城公司的企业名称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中粮集团有某种关联性,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中粮公司将烟台华夏长城公司和北京万端红远公司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烟台华夏长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其“华夏”“长城”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立即停止使用“华夏长城”字样作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万瑞红远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商标权的产品;并提出了两被告连带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50万余元等诉讼请求。
面对中粮集团的指控,烟台华夏长城公司表示其从未生产和销售过以“华夏”“长城”等为注册商标的葡萄酒产品,仅因客户的要求包装生产过小部分以“橡木桶”等为商标的干红葡萄酒,并未实质生产、销售所宣传的葡萄酒商品,未给中粮集团造成任何损失。并且,其表示,公司更改企业名称是因为喜欢“华夏长城”4个字,其并不知晓存在“华夏”“长城”这两件酒类注册商标。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烟台华夏长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停止使用包含有“华夏长城”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及公证费共计15万余元;北京万瑞红远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公证费1万余元。
此后,烟台华夏长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北京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