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要素及禁用条款

商标有哪些特性呢?

权利性

“.商标”仅面向持有商标证明或商标申请的个人、企业或组织申请注册,确保每一个“.商标”持册人对应一个真实的商标产权权利人,“.商标”的权利变更是跟随网下商标变更而变化,当网下商标权利失效时,“.商标”的权利也随之失效。

可信性

“.商标”持有人的网下商标信息可在商标注册、商标申请受理国/地区/区域性经济组织/马德里指定成员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在“.商标”注册管理局官网上查询,有效保证“.商标”持有人身份的真实性,拥有“.商标”后使注册人在网上得以建立特定商标名称与特定网络内容的固定联系,从而保证消费者与用户能够在网上搜索及接受到准确的来源信息。同时有效保证“.商标”注册人在网上所提供产品与服务信息的可信度。

标识性

“.商标”是网下商标持有人在网上提供给用户,消费者可以通过自己的品牌标识、商标名称在互联网上进行识别,搜索商品与服务信息,是商标持有人在全球互联网上具明确,强烈的网络品牌商标标识。

根据注册规则,“.商标”必须指向与注册内容相关的网页或信息,可以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

防御性

“.商标”将网下的品牌商标延伸扩展至全球互联网上广泛使用与推广,对网下已有商标起到有效的防御与保护作用,作为商标有效的使用证明,减少网下商标争议,作为商标维权的有力证据,达到有效阻止品牌商标在互联网上遭遇抢注、盗用,侵权,仿冒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避免声誉受损,经济损失或因维权争议付出的诉讼成本。

唯一性

互联网上不受网下商标在注册与使用时有地域性,国别性、行业性的限制,互联网遵循一个域名对应一个IP地址的注册原则,“.商标”一旦取得,持有人将成为全球互联网络上唯一拥有此“.商标”名称的注册人,其他任何人无法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其唯一性不因地域与空间的改变而改变,享有全球互联网上独立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排他性

基于互联网特性,一个IP地址对应一个域名,同名,不同类别的网下商标所有人在互联网平台上不再可以同时拥有名称一致的“.商标”,此外“.商标”的注册方式,遵循互联网域名惯常采用的注册方式,即采取先到先得的注册方式,综上因素拥有网下商标并不意味一定能成功注册网上“.商标”。

资源性

“.商标”是互联网上具品牌商标标识性的地址资源,是网下商标持有人在互联网上重要的无形资产。

安全性

“.商标”注册规则严格遵循国际互联网地址与数字资源分配机构(ICANN)对通用顶级域名的各项技术要求,确保域名正常解释与运行。

公信力

“.商标”注册规则严格遵循国际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有关对国际通用顶级域名注册规则要求,域名注册管理局自身也设置了严格的注册要求,针对“.商标”注册与使用所产生的争议,由第三方争议解决机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依据相应争议解决政策进行解决。

商标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标法》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审查核准。

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也是2001年《商标法》的新规定。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

作为构成商标的三维标志,又可称为立体标志,是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的称为立体商标,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 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 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对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规定是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中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颜色组合单独作为商标要素也是2001年《商标法》中新增加的内容。独特新颖的颜色组合,不仅可以给人一美感,而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来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

上述六类商标要素可以单独作为商标注册,也可以将上述这些要素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相同或不相同的任意组合,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或其组合的颜色,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要求,均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明确提出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的,则按所指定的颜色或颜色组合注册,也按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保护。

商标的禁用条款

1、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 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 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 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 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但下列标志,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3、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