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雀巢公司状告味事达公司侵犯其注册的酱油方形瓶商标,不堪其扰的味事达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不侵犯雀巢公司商标权,以此作为反击。法院最后采纳了味事达公司的主张,判决其不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律师解读】
所谓立体商标,指的是是以立体标志、商品整外型或商品的实体包装物以立体形象呈现的商标。 典型的立体商标有奔驰的标志、劳斯莱斯的飞翔女神、麦当劳的大写M等等。立体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别商品来源。
本案被誉为“中国立体商标纠纷第一案”,其重要性非同一般,法院对于本案的审理思路将对未来处理立体商标纠纷产生很大影响。本案中,法院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进行审理:
1、诉争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本案中,雀巢公司虽然在我国注册了一款“棕色方形瓶黄色尖顶瓶盖”的立体商标,但这一商标在公众中的知名度较低,也无法让公众立即联想到雀巢这一品牌及其产品,故其在国内的显著性较弱。
2、实体包装物的实际功能。立体商标的主要功能是让公众识别商品的来源。本案中,味道达使用棕色方形瓶外包装的目的仅仅是用作装酱油的容器,而并非通过该外包装误导公众将该其错当成是雀巢的产品。
【案例链接】
风靡厨房20多年的酱油方形瓶包装,竟也惹上了跨国官司。2008年10月,作为业内十大企业的开平味事达调味有限公司收到了来自瑞士联邦的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寄来的“警告信”。雀巢称,味事达使用的棕色方形瓶外包装侵犯其第G640537号注册商标,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产品并道歉。
据悉,1995年7月27日,雀巢将其先前使用的一款“棕色方形瓶黄色尖顶瓶盖”作为立体商标,申请国际注册并获得核准。2002年3月14日,雀巢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向我国提出该立体商标的国际领土延伸注册申请,被国家商标局以缺乏显著性驳回。雀巢没有罢休,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于2005年7月27日获得注册,核定在“食用调味品”使用。
对于雀巢的指控,味事达复函无法认同。因为棕色方形瓶包装,是在其前身开平县酱料厂于1983年就使用于“潭江桥”牌味极鲜酱油产品的外包装,后随公司改制变迁,一直继续沿用到“味事达Master”味极鲜酱油产品上。就在同年3月份,国家工商总局还批复认定该产品为驰名商标。
2008年11月5日,雀巢再次发难,要求味事达立即悬崖勒马,否则将采取法律措施。因不堪雀巢干扰,味事达决定奋起反击,率先向江门市中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不构成对雀巢第G6405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2010年7月9日,江门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味事达不构成侵权。第一轮较量,雀巢败北,提起上诉。
记者从广东高院了解到,我国是从2001年修改《商标法》以后才开始对立体商标施行注册保护的。因立体商标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目前已经核准注册的数量并不多。
日前,广东高院二审认为,讼争注册商标在国内的显著性较弱,味事达仅是使用方形瓶作为外包装,而不是通过该包装来识别产品,消费者不会因此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雀巢有特定的联系,最终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