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案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谁是适格的原告?谁有权提起诉讼?这涉及到对“其他经营者”的理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第2条对此作出了指引。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可以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
这里的“关系”是开放性的,不限于直接竞争关系。核心在于双方是否存在 “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 或 “损害竞争优势” 的关系。这意味着,原告只需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这种潜在的利益冲突即可,而无需证明双方是现实中的同业竞争者。
例如,一个通过合法经营积累了用户和数据资源的平台,其基于数据集合形成的竞争优势,就可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当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这些数据,削弱其竞争优势时,这个平台就是适格的“其他经营者”,有权提起诉讼。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判断自己是否具备原告资格,关键在于证明自己是否拥有值得法律保护的“竞争优势”,以及被告的行为是否可能损害这种优势。不要局限于行业分类,应从商业实质出发,分析双方是否存在争抢用户、流量、交易机会等实质性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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