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是禁止仿冒混淆行为的规定,它保护的是“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根据该条规定,保护客体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商品标识:包括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这是最传统、最常见的保护对象,用于防止他人“傍名牌”包装。
第二,主体标识:包括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2025年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主体类型限制,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名称也能得到更明确的保护。
第三,网络活动标识:包括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这是为适应互联网发展而增加的保护类型。
此外,第6条第4项还设置了兜底条款,为保护未来可能出现的、符合“有一定影响”和“导致混淆”特征的其他商业标识预留了空间。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知名度的语音指令“xiaoduxiaodu”就被认定可以归入此项保护。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积累的商誉,最终凝结在各类商业标识上。无论是产品包装、企业字号还是网站名称,只要通过使用具备了一定影响,就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系统性地梳理和保护这些无形资产,是企业品牌管理的重要一环。
上海商标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