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增加了第12条,被称为“互联网专条”,旨在规制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条是处理互联网领域新型竞争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适用“互联网专条”需要满足三个基本要件:1. 行为主体:经营者。2. 行为方式: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3. 行为后果: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妨碍”指不能正常、平稳顺利运行;“破坏”指不能运行。
第12条第2款进一步列举了三种典型行为,并设置了一个兜底条款:
流量劫持(第1项):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产品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干扰行为(第2项):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网络产品或服务。
恶意不兼容(第3项):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
其他行为(第4项):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行为手段扩展至“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使该条款的适用更具前瞻性。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互联网领域遭遇新型竞争行为时,应首先审视其是否符合“互联网专条”的适用要件。特别是,该行为是否利用了技术手段,以及是否妨碍、破坏了你的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如果能适用“互联网专条”,就应优先适用,无需再援引原则性的第2条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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