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正当商业评论与商业诋毁的界限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正当商业评论与商业诋毁的界限

公开对市场上的经营者、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价,是言论自由的体现,也是市场竞争的常态。但并非所有批评性言论都构成商业诋毁。如何划清正当商业评论与商业诋毁的界限,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关键在于区分“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

商业诋毁,主要针对的是虚假或误导性的“事实陈述”。例如,宣称“某品牌汽车刹车失灵”(如果这是虚假的),这是对一个客观事实的虚假描述,可能构成诋毁。

而正当的商业评论,通常是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观意见”表达。例如,评价某部电影“剧情平淡、不够精彩”,这是一种主观感受,即使说得比较尖锐,也属于正常的评论范畴,不构成诋毁。

“武林外传”与“龙门镖局”案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编剧陈某某称《龙门镖局》“完胜”《武林外传》。法院认为,影视剧优劣的评判缺乏客观标准,“完胜”属于见仁见智的主观性表述,尚不足以使相关公众据此得出两剧优劣的定论,并进而贬损《武林外传》出品方的商誉。因此,不构成商业诋毁。

当然,主观意见的表达也应基于基本事实,不能进行恶意的、毫无根据的谩骂和侮辱。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在进行竞争性言论时,应尽量避免对竞争对手进行具体、客观化的负面“事实描述”,如“某某产品有质量问题”、“某某公司濒临倒闭”。如果确实需要发表看法,应将其限定在主观感受、评价的范畴,并确保有相应的事实基础。同时,也要学会容忍消费者和竞争对手基于事实的、正当的批评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