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制的商业诋毁行为,其传播的内容包括“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理解两者的区别,有助于准确把握行为的性质。
虚假信息,是指内容不真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的信息。这是一种客观的“假”。例如,无中生有地宣称“某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实际上并没有)、散布“某公司老板卷款跑路”(实际上仍在正常经营)等。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是最典型、最恶劣的商业诋毁行为。
误导性信息,则是指信息本身可能真实,但其陈述方式、内容侧重或未尽事宜,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联想和误解。这是一种主观的“误导”。例如,在法院终审判决前,散布竞争对手遭遇重大诉讼的信息,暗示其经营存在巨大风险,却未说明诉讼尚未有定论。又如,仅陈述部分事实,如“某公司产品在某次抽检中被发现不合格”,却隐瞒了该产品已整改合格、后续抽检全部通过的事实。
误导性信息的危害在于,它利用了信息的不对称,通过对真实信息的“裁剪”和“包装”,达到诋毁竞争对手的目的,其隐蔽性更强。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维权时,不仅要关注彻头彻尾的假消息,也要警惕那些“真实的谎言”。如果你发现竞争对手发布了关于你的片面信息,即使其陈述的单个事实是真的,但整体上对你造成了不公正的负面评价,依然可以主张其构成商业诋毁。关键是要证明其“误导性”以及对你商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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