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商业诋毁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商业诋毁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

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认定商业诋毁需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非经营者(如消费者)的评论,一般不构成商业诋毁。

第二,诋毁对象是竞争者。即与被诉行为人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虽然对象通常指向特定竞争者,但即使未指名道姓,只要相关公众可以辨别出其所指,也可以认定。

第三,行为表现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编造”是指无中生有地创造虚假信息;“传播”是指将信息扩散给他人。“虚假信息”是与事实不符的信息;“误导性信息”是真实或真伪不明,但陈述方式容易引人错误联想的信息。

第四,行为后果是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种损害可以是实际发生的,也可以是存在损害的可能性。

这四点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商业诋毁行为的完整图景。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无论是起诉他人商业诋毁,还是被诉商业诋毁,都应从这四个要件出发进行准备和抗辩。原告要证明被告的行为符合全部四个要件;被告则可以从任何一个要件的缺失入手,例如证明自己不是经营者、信息是真实的、或者没有明确的指向性等,来主张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