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蘭王”鸡蛋案是理解“未指名道姓也构成商业诋毁”的一个生动案例。
案情简介:上海市场上销售“蘭王”品牌鸡蛋的只有某某蛋品公司和某某贸易公司两家。某某贸易公司发布了一份《声明》,称“最近在上海市场上发现其他公司销售的与某某贸易公司商品相类似的或同名的商品,该商品与某某贸易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某某贸易公司无法保证该类商品的使用期限及品质”。
某某贸易公司辩称,《声明》没有指名道姓,也没有使用诋毁性语言,不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1. 对象可辨别:虽然《声明》没有直接指明对象是某某蛋品公司,但当时上海市场上只有这两家公司销售“蘭王”品牌鸡蛋,某某贸易公司对此是明知的。消费者看到《声明》,完全可以推断出所指的就是另一家公司。2. 损害了商誉:该《声明》暗示另一家公司的商品品质无法保证,足以损害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因此,法院认定该《声明》构成对某某蛋品公司的商业诋毁。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判断商业诋毁的关键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实质效果。只要信息内容足以让相关公众锁定特定的损害对象,并对其商誉造成了损害,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维权时,不要被对方“没有指名道姓”的辩解所迷惑。应着力证明,根据当时的市场状况和信息内容,相关公众完全可以将负面信息与你对应起来。在抗辩时,如果你确实没有指名道姓,也要考虑这种模糊描述是否足以让公众识别出特定对象,避免想当然地认为“没点名就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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