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案是:不能。请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标识,本身必须具有合法性。如果标识或其显著识别部分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例如与国家名称、国旗相同或近似,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具有不良影响等,那么即使它经过使用有了一定影响,也不能获得保护。
这是法律维护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商业标识权益的保护,不能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一个本身就不应该被使用的标志,不可能通过使用“洗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第7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将不予保护的范围从标识本身,扩展到了标识的“显著识别部分”。这意味着,即使整个包装装潢看上去没问题,但如果其最核心、最引人注目的部分是不合法的,那么整个装潢也将失去受保护的正当性基础。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在设计品牌标识、产品包装时,首先应进行合法性审查,避开《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标志。这不仅是为了顺利通过商标注册,更是为了确保品牌资产的长久安全。如果品牌核心元素本身存在合法性瑕疵,那么为此投入的所有市场推广和宣传,都可能是在沙上筑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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