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网店商标侵权赔偿巨额费用

  10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周小伟立即停止侵害郭东林持有的“以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周家4人因侵害同一商标共赔13万余元。

  2011年10月1日,大学刚毕业的周小伟用本人及其父母和表妹的身份证,注册获得账户并经实名认证4个会员名,其中周小伟以“时尚潮流前线8090”网名开设店铺。

  今年1月底,“以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郭东林在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4人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要求每人赔偿50万元。郭东林表示,广州市白云区矿泉晓业服装行是第1293407号“以纯”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7月14日至2009年7月13日止。2006年6月14日,广州市白云区矿泉晓业服装行将该商标转让给郭东林,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19年7月13日止。“以纯”是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周小伟及其父母和表妹,未经他授权许可,擅自销售“以纯版型”的多款服装,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该网店是郭东林开设或者郭东林授权开设。此侵权行为给以纯商标造成经济损失。

  郭东林请求法院判令周小伟立即停止在淘宝网上未经授权销售“以纯”商标服装的侵权行为,赔偿郭东林经济损失50万元。在起诉周小伟的同日,郭东林还以相同理由和诉讼请求起诉周小伟父母和周小伟表妹,4人被起诉的赔偿金高达200万元。

  周小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法庭申辩,其未用“以纯”作为店名,销售服装时未使用“以纯”吊牌,事实上并没有侵犯“以纯”商标权。面对消费者都曾声明不是“以纯”品牌,最终是否购买由消费者决定。网店只是少部分服装加入“以纯版型”文字,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新余中院审理认为,周小伟销售行为,属于将“以纯”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商标用于广告宣传行为,且没有说明挂售“以纯版型”服装的合法来源,应认定不是“以纯”服装正品。周小伟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2014年5月,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8.4万余元。

  郭东林不服新余中院对周小伟的判决,认为赔偿数额过低,于2014年5月21日提起上诉。10月8日,江西省高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周小伟在其淘宝网店页面服装图片下方标注了含“以纯”文字,说明意在宣传、销售其服装,属于在同类商品上使用郭东林的注册商标,构成对郭东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停止相应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法院责令周小伟提供其网店经营具体数据,周小伟拒绝提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加重了周小伟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金额由27003元增至47003元。至此,周小伟及其亲属判赔总金额达131050元。

  10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周小伟立即停止侵害郭东林持有的第1293407号“以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赔偿郭东林经济损失47003元。家住新余的小伙子周小伟本想大学毕业后凭借开网店赚取人生第一桶金,如今却因商标侵权受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