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蓝牙耳机配对弹窗显示他人商标构成商标使用?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蓝牙耳机配对弹窗显示他人商标构成商标使用?

“马某华等假冒注册商标案”给出了一个新颖的答案。在该案中,被告人生产的假冒苹果蓝牙耳机,产品本身及包装上并无苹果商标,但连接手机时弹窗显示“Airpods”或“Airpods Pro”。法院认定,这种弹窗显示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蓝牙耳机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需要通过蓝牙配对寻找设备。弹窗显示的商标是消费者识别产品来源的重要方式。被告人在生产过程中将涉案蓝牙耳机设备名称设置为“AirPods”,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使用的是苹果公司产品,造成对产品来源的混淆。

这个案例说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的“使用”不限于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等有形载体。只要是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均构成商标性使用。随着智能设备的普及,这种“无形使用”的情形会越来越多。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权利人维权时,要关注侵权产品在连接、使用过程中的商标显示,固定好弹窗、界面截图等证据。被控侵权方则不能仅以“产品上没有商标”为由抗辩,要全面审视自己的产品是否在用户使用场景中造成了来源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