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区别?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区别?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上游行为。两罪既有联系,又有明显区别。

犯罪对象不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犯罪对象是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本身。例如,生产假冒手机屏幕,如果屏幕本身不是商标,但上面印有商标图案,应认定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客观行为不同:假冒注册商标罪表现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入罪标准不同:假冒注册商标罪以贴附假冒商标的商品的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数额为入罪标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以标识本身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或标识数量为入罪标准。

“李某志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中,被告人生产的手机玻璃面板并非市场上流通的商品,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最终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办理商标犯罪案件时,首先要准确认定犯罪对象。如果行为人仅生产带有商标标识的零部件或半成品,尚未组装成最终商品,应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诉。权利人应关注产业链上游的标识制造环节,从源头打击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