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践中,商标被许可人超出许可范围使用商标的情形时有发生。例如,超出许可数量生产,或者超出约定地域销售。这种行为是违约还是犯罪?
根据司法解释,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
1、如果被许可人超出约定的规模或者区域生产、繁殖,或者超出约定的规模销售,既构成违约,也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2、如果仅超出约定的区域销售,则只构成违约,不作为犯罪处理。
为什么对“超区域销售”作此限制?主要考虑权利用尽原则和反垄断法的协调。合法售出的商品,后续销售一般不构成侵权;限制销售区域可能涉嫌垄断。因此,对超区域销售行为,权利人应通过违约之诉而非刑事诉讼救济。
此外,合同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继续生产贴附商标的商品,或者明知合同即将到期仍突击生产,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商标权人在签订许可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许可范围,并约定违约责任的追究方式。发现被许可人超范围生产销售,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评估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对于仅超区域销售的行为,可通过民事诉讼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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