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明知”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明知”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所售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明知”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需要通过客观证据来认定。

司法解释列举了六种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3、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4、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

5、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发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转移、销毁侵权商品、会计凭证等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6、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上述情形“可以”认定明知,而非“应当”认定。如果行为人提出“不明知”的辩解并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司法机关应当调取证据进行审查。如果根据在案证据,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存疑,应当遵循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予认定。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销售商应规范进货渠道,索要并保存好供应商的授权文件、进货凭证。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应提高警惕,否则一旦涉案,可能被认定为“明知”。权利人则应重点收集销售商低价进货、虚假报关等反常行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