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入罪标准?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入罪标准?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入罪标准作了重大调整,将“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一变化扩大了入罪情形,更有利于打击犯罪。

根据司法解释,具体标准如下:

1、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2、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的一种情形。

3、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也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需要注意的是,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没有像假冒注册商标罪那样规定更低的入罪标准。也就是说,无论假冒几种商标,入罪标准是统一的。

对于既遂与未遂并存的情形,如果已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量刑档次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权利人维权时,应从多个角度评估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销售金额。即使无法查清违法所得,只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或查获的未销售商品货值达到15万元,就应移送公安机关。销售商则应警惕,一旦涉案金额接近红线,应立即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