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商标均遭侵权 三菱公司获赔三十万元

  近日,浦东法院民三庭审结的原告三菱铅笔株式会社诉深圳市三菱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经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于1925年成立于日本,在圆珠笔等商品上注册了”uni”、”uni-Ball”、”uniball”等商标,并设计了”UB-150″、”UM-151″、”UM-100″三款型号圆珠笔的外形及包装盒的款式,印刷了商品目录,同时拍摄了相应广告照片。原告也多次参加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类展会,相关杂志对原告商品也进行了收录。原告发现被告在展会中突出使用”深圳三菱”等标识,在网站上使用原告广告照片、图形,所销售的三款标注相同型号的圆珠笔从形状到包装均与原告近似。
 
  被告在圆珠笔上使用了”SZUNI”、”szuni-ball”等标识,被告的注册商标”SZUNI”核定使用范围包括自来水笔,但不包括圆珠笔。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对三款圆珠笔的造型、外包装盒、商品目录享有的著作权;被告在圆珠笔上使用”SZUNI”等标识侵害了原告商标权;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字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并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50万元、在报纸和网站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的圆珠笔设计要素具有实用功能,有少量装饰性图案,未达到美术作品应具备的艺术美感,不构成实用艺术品。原告产品包装盒上的信息内容选择并无独创性,编排也未达到作品应具备的智力创作高度,不构成汇编作品。原告的广告照片是摄影作品,图形是美术作品,被告在其网站上使用上述照片、图形,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商标权侵权纠纷,被告在圆珠笔上使用”SZUNI”等标识,超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结合被告企业名称,”SZ”通常理解为深圳的拼音首字母,”SZUNI”具有显著性的部分为”UNI”,与原告商标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混淆,被告在圆珠笔上使用”SZUNI”等标识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关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生产的圆珠笔在中国境内进行了持续宣传、销售,综合考虑国内外所获荣誉,可认定为知名商品。涉案三款圆珠笔的型号、造型,不具有显著性,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涉案三款圆珠笔的包装具有简洁大方、标识醒目的特点,经原告长期使用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被告使用与原告基本相同的商品包装,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不正当竞争行为。经长期使用,原告”三菱”字号已经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被告以”三菱”为企业字号,属擅自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被告在圆珠笔笔帽上、网站中标注”R&D JAPAN”、”uni 三菱”均系虚构,属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本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30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驳回原告其余诉请,现二审法院已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