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缆商标案尘埃落定 傍名牌需谨慎

  日前,青岛两家公司针对“长城电缆”企业名称和商标权之争,经过七年的漫长诉讼,在青岛中院的调解下,终于达成和解。

  据了解,七年前青岛长城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电缆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青岛长城电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配套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索赔20万元。同时,长城配套公司又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分别将长城电缆公司和山东长城电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停止使用“长城电缆”的宣传字样,并要求赔偿损失66万余元。近日,这4起双方互为原、被告的案件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长城电缆公司称长城配套公司侵害了其字号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长城配套公司停止在青岛区域使用“长城电缆”字样的侵权行为,拆除带有“长城R”字样的宣传牌,在网站上停止带有“长城R”字样的宣传,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长城配套公司称,其使用“长城R”字样系其正常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无任何违反《商标法》的行为,更不存在侵犯长城电缆公司字号权的事实。并且,长城配套公司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了于1987年注册的“长城”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而长城电缆公司系2000年成立,显然是长城配套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先,长城电缆公司的名称工商登记在后,并不存在长城配套公司侵犯其在先名称权的问题。所以长城配套公司未违反《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仅是依法行使注册商标权。相反,长城电缆公司的企业名称和长城电缆公司、山东长城电缆有限公司使用“长城电缆”的宣传字样侵害了其商标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6万余元。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27日长城电缆公司在青岛市工商局注册成立,营业期限至2016年2月27日,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电线、电缆……。2009年该公司注册商标“长城青鸟”,核准范围:电线、电缆。2007年7月12日,青岛浪涛电器有限公司更名为青岛长城电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该公司营业期限至2019年7月12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线、电缆、铜铝丝……家用电器及配件。该厂自90年代起开始代理天津市长城电线电缆厂等的产品。后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获得天津市静海电缆厂于1987年3月10日注册的“长城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基于该商标此前涉及侵权的一切权利转让。至此,长城配套公司因转让而享有的“长城牌”加图形的商标已经续展至2017年3月9月。

  青岛中院民三庭庭长告诉记者,双方这场企业名称和商标权之争已相持七年之久,长城电缆公司的注册商标为“长城青鸟”,“长城电缆”既不是其企业名称全称也不是其商标的全称,使用“长城电缆”字样进行宣传销售应视为对企业名称及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同样,长城配套公司所享有的是“长城牌”加图形的注册商标,故其使用“长城电缆”字样的行为亦是对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包括: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故意,客观上实行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同时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场纠纷中,长城电缆公司、长城配套公司自上世纪90年代起均在青岛区域以“长城”牌电缆、电线……等电力配套设施宣传销售其各自的商品,且双方均占有一定的消费市场,在一定的消费领域内取得了相应的知名度,故双方均无法主张对方使用“长城电缆”的行为有主观上的侵权故意,同时主张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亦不能成立。

  最终,双方在青岛中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即日起,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各自规范使用自己的商标及企业名称。即原告规范使用“长城青鸟”牌、长城配套公司规范使用“长城”牌加图形商标,双方均不得再以“长城电缆”宣传其销售的商品,双方均有权对其他使用“长城电缆”标志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诉讼。4起案件圆满解决,双方握手言和,皆大欢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