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泰”告“上海正泰”胜诉获赔200万

  因生产、销售带有“正泰”等字样的商品,乐清市上优电气有限公司、上海正泰断路器有限公司,以及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一并被中国电器巨头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昨天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遭遇“傍名牌”,“浙江正泰”称损失510万

  浙江正泰诉称,他们公司是中国产销量最大的低压电器生产企业,专业从事低压电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且是上市公司。1999年12月,该公司的“正泰”、“CHINT”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3年9月,“正泰”牌万能式断路器、塑料外壳式断路器、电能表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2004年公司获得中国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奖——全国质量管理奖等。

  而三被告以乐清上优负责产品生产,上海正泰、胡某负责产品销售的方式,侵害了浙江正泰的合法权益。三被告在营业中不仅使用“上海正泰断路器有限公司”全称,还单独使用或者突出使用“正泰”、“上海正泰”、“上海正泰断路器”、“SHIZNT”字样,误导消费者,并有意引导或放任其代理商、销售商在商品销售中实施上述行为,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浙江正泰认为,正泰CHINT商标是驰名商标,上海正泰将“正泰”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使用的“SHIZNT”标识侵害了该驰名商标;被告使用的“正泰”、“上海正泰”、“上海正泰断路器”等字样侵害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浙江正泰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共同商标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因其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行为,而给浙江正泰造成的经济损失510万元,同时要求三被告在相关报纸、网站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上海正泰”辩称,两个标识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在昨天的庭审中,上海正泰方面辩称,他们公司只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没有生产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经营活动中也一直使用自己公司全称,没有使用浙江正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而且被诉标识与浙江正泰的商标相比,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也没有单独或者突出使用,不存在侵害商标权。

  同时,上海正泰方面表示,他们公司并非产品销售利益的受益者,也未因产品的原因而损害浙江正泰的名誉。

  胡某辩称,他制造销售的产品使用了自有商标,产品上也标注了上海正泰的公司全称,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乐清上优方面则辩解,该公司对所谓的相关商标侵权行为并不知情。

  一审当庭判令:“上海正泰”在一个月内改名

  庭审后,温州中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乐清上优、上海正泰、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上海正泰断路器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正泰”字样,并停止使用“正泰”、“SHIZNT”标识或者突出使用“正泰”标识;

  上海正泰、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浙江正泰经济损失200万元,乐清上优对其中的100万元与上海正泰断路器有限公司、胡某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法官告诉你

  这些标识极易误导相关公众

  以为这两家企业具有关联

  法庭调查认定,涉案产品为断路器等低压电器产品,与“正泰”、“CHINT”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低压电器元件属于类似商品,在这些产品上使用“正泰”、“上海正泰”、“上海正泰断路器”等标识,容易导致混淆;“SHIZNT”标识与“CHINT”相比,均是大写加粗字母组合,以“N”、“T”结尾,字体相同,且均包含H与i重叠造型,即将H的右边纵向直线与i重叠,区别之处在于首字母的S与C,被诉侵权标识由5个字母组成,多了中间字母Z。考虑到“CHINT”商标所具有的极高知名度以及显著性,二者整体视觉效果接近,其显著部分的H与i重叠造型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近似侵权。

  浙江正泰的正泰字号在上海正泰注册之前即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公众所知悉。上海正泰在低压电器行业使用正泰字号,极易误导相关公众以为这两家企业具有关联,因此注册并使用上海正泰企业名称,构成对浙江正泰的不正当竞争。

  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胡某是上海正泰及乐清上优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户籍地为乐清,明知浙江正泰的“正泰”、“CHINT”商标以及正泰字号具有极高知名度,可以认定为他具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因此三被告所涉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