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显著性弱商标,撤三案件中应从严审查使用证据

上海商标律师陈军:显著性弱商标,撤三案件中应从严审查使用证据

根据《商标法》第11条,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不得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除外。这意味着,对于那些本身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如描述性词汇),它们能够获得注册,本身就是建立在“已经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基础之上的。

因此,在后续的“撤三”案件中,对于这类显著性弱的商标,法院会采取更为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

为什么?因为这些商标得以注册的前提,就是它们通过大量、有效的使用,弥补了先天不足,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如果在指定的连续三年期限内,商标权人无法提供扎实、有效的使用证据,就说明它可能已经丧失了当初获得注册时所具备的“经过使用获得的显著特征”。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显著性弱的商标在获得注册后,其使用中断或不充分,那么它就容易“打回原形”,重新沦为缺乏显著性的标志。此时,它就失去了继续维持注册的理由,应予撤销。

这与普通臆造词商标不同。臆造词商标本身固有显著性很强,即使一段时间使用不频繁,其作为商标的“基因”仍在,更容易维持注册。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如果您拥有的是一个显著性较弱的商标(例如,含有描述性元素的商标),请务必比普通商标更加重视其持续、规范的使用。保留好每一份有价值的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确保在任何一个三年期内,都能拿出足以证明其持续发挥识别作用的有力证据。切不可因一时疏忽,导致商标权利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