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要求行为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里的“相同商标”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完全相同;二是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在司法实践中,“完全相同”容易判断,难点在于“基本相同”的认定。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下几种可以认定为基本相同的情形: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4、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5、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中“相同商标”的认定标准比民事侵权更为严格。民事案件常采用隔离观察方法,而刑事案件应当采取现场比对观察,将商标放在一起全面比对,不能仅比对显著识别部分,否则容易混淆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在刑事维权时,应委托专业机构对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进行精确比对,判断是否达到“基本相同”的标准。被控侵权方则要关注标识的差异性,如果存在足以影响公众识别的区别点,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而是民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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