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福建某公司系“花开富贵”注册商标权利人。金潽源公司经授权获得“花开富贵”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张家港酿酒公司系中国驰名商标“沙洲优黄”系列黄酒生产厂家,在其生产的两款黄酒包装上分别使用了以牡丹花开图案加“花开富贵”或“花开花香 富贵沙优”文字的大红纸张全包围圆柱形特色瓶贴包装装潢。某公司与金潽源公司认为张家港酿酒公司构成对其注册商标的侵犯,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家港酿酒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家港酿酒公司在黄酒瓶贴上标注“花开富贵”及“花开花香 富贵沙优”文字的行为,均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而属于正当使用。该使用行为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任何权利都有边界,商标权也不例外。因此,在加强商标权保护,加大打击傍名牌力度的同时,人民法院仍应审查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商标要素的含义和该要素体现的商品特点等情况,如果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这也是商标法鼓励竞争,维护正当秩序的应有之义。本案中,“花开富贵”文字,配合牡丹花图案代表富贵吉祥,系描述性文字,因被广泛应用,福建某公司公司又未能提供经过长期使用而使“花开富贵”商标获得知名度的证据,故,张家港酿酒公司对“花开富贵”文字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