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角度来看,混淆可能性标准也是要求有较大的混淆可能性,其中就包括使相当数量的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之意,而并不要求完全没有混淆可能性。只不过对于没有历史渊源等商标共存因素的商标而言,通常在的判断上没有太多纠结和障碍,而对于善意共存的特殊情况,应当保护一定的容忍度。【参见最高院张小泉商标案】
商标侵权判定时特殊情况下需要有一定混淆的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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