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凯悦国际酒店集团诉广东名冠集团有限公司“凯悦”商标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令被告赔偿原告100万元,并判令两家酒店限期申请变更企业名称。
美国国际酒店连锁巨头凯悦国际酒店集团于1957年在美国洛杉矶市成立,1986年进入中国天津市场,最早自1986年即许可其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在中国经营“凯悦”品牌的酒店,形成了对企业名称字号“凯悦”的商业使用。1994年10月,凯悦酒店在第42类旅馆及附属餐馆经营业等服务项目上的两件“HYATT”英文商标获得核准注册;2007年5月,凯悦酒店在第43类寄宿处、饭店等服务上的“凯悦”中文商标获得核准注册。该负责人表示,中文商标“凯悦”系对其英文商标“HYATT”的翻译,二者通常共同使用于所申请的服务项目上。“凯悦”品牌在经过凯悦酒店及其被许可人和关联公司的持续宣传使用后,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
凯悦酒店诉称,其在中国市场上经营“凯悦”品牌的酒店已经有25年的历史,共有18家,涉及包括东莞在内的13个城市。凯悦酒店所享有的“凯悦”商标已在酒店服务领域中早已建立了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凯悦酒店认为,多家金凯悦酒店使用的“金凯悦”文字商标,完全包含了凯悦酒店的“凯悦”商标,与凯悦酒店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多家金凯悦酒店使用被控侵权商标的行为已经造成消费者的实际混淆,属于侵犯凯悦酒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凯悦酒店诉请法院判决多家金凯悦酒店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凯悦”字样和商标,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800万元。
东莞金凯悦大酒店及运营公司于1994年成立,该酒店随后在东莞寮步、凤岗、石龙及江门市等地以“名冠金凯悦”的品牌开设大型豪华酒店。作为东莞金凯悦大酒店及运营公司母公司名冠集团,在2009年被评为“广东省民营企业百强”。
名冠集团及其旗下金凯悦酒店辩称,凯悦酒店无法提供天津凯悦酒店的工商登记资料等核心证据以证明该酒店成立于1986年,不能确认凯悦酒店使用“凯悦”二字的时间早于金凯悦酒店。名冠集团表示,其于1999年6月1日申请注册了“名冠金凯悦”商标,2005年3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名冠金凯悦”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而凯悦集团享有的“凯悦”商标于2004年5月19日申请注册,2007年5月14日才获得核准,晚于“名冠金凯悦”的注册时间。且金凯悦酒店在商标的使用方式上也与凯悦酒店存在明显区分,消费者一看便知,不存在商标侵权导致消费误导、甚至不当获利的情况。
东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凯悦酒店最早自1986年即许可其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经营“凯悦”品牌的酒店,“凯悦”的品牌在中国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凯悦”字号应作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金凯悦酒店虽然在1994年就已成立,但在成立之前应知晓“凯悦”的知名度,“金凯悦”品牌的使用主观上有攀附“凯悦”品牌良好声誉的故意,客观上也势必会误导公众。
东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被告金凯悦酒店等在经营过程中使用“金凯悦”等商标标识,构成对凯悦酒店享有的“凯悦”商标权的侵犯;被告金凯悦酒店等企业名称中使用“凯悦”字样,侵犯了凯悦酒店的企业名称权,对凯悦酒店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同时认为,“名冠金凯悦”商标经过多年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方在企业名称中或经营过程中使用“名冠金凯悦”字样或服务标识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也并未超出规范使用的范围。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