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久久黄金”诉“黄金米”商标侵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这两个标志近似度不高,且被告善意使用“黄金米”标志在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江苏茧缘丝绸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开始种植和销售“久久黄金”牌有机大米,于2013年5月获得“久久黄金”商标使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米、谷类制品等。
南通市百味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经营范围为大米销售、谷物豆类批发零售等。从2010年始,百味食品公司在其种植销售的大米产品上使用“黄金米”商标,该品牌大米屡获国内外大奖,但因与他人已注册商标冲突,“黄金米”商标经百味食品公司几次申请均未获准注册。2013年10月21日,百味公司再次申请注册“黄金米”商标,被商标局受理。
茧缘公司认为,百味公司将“黄金米”作为商标并在外包装上突出使用“黄金”二字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将百味公司告上了海安县法院,请求立即停止使用“黄金米”商标标识,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海安县法院审理认为,“久久黄金”商标因其固有的含义显著性较弱,茧缘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且在“久久黄金”商标注册前,百味公司已将“黄金米”作为商业标识善意使用在先,并获得诸多荣誉,在业内拥有较高知名度。同时,两商标在文字字数、字形、呼叫方式、含义及视觉上明显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不会对两商标产生混淆和误认。据此,一审法院驳回茧缘公司的诉讼请求。
茧缘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