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工商局日前查处一起侵犯台湾企业商标专用权案件,按照新《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销毁了2000余件侵权商品,并作出罚款处理。
5月14日,库尔勒市工商局团结工商所接到成都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的举报,称该市盛百通饮品厂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投诉人称,自己是受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进行举报的。
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盛百通饮品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正在生产的“阿郎仔棒碎冰爆”饮料食品(在非冷冻的情况下是液体饮料,在冰冻的情况下变成固体刨冰)外包装上卡通小动物图案与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黑皮图极为相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经报请局长批准,库尔勒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于当日立案进一步开展调查,并对案发时现场已生产加工好的1470件此类商品和21卷外包装印刷品实施了扣押。后来,对当事人案发后召回的701件商品也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后经查明,黑皮冰爆和黑皮图均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前者是文字商标,后者为图形商标。黑皮冰爆产品为旺旺公司的主打产品,于2002年上市,经过12年的营销,产品已覆盖全国市场且有一定的知名度。黑皮图商标于2002年注册并于2012年续展注册。
进一步调查表明,盛百通饮品厂于2013年2月成立,并于2013年4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阿郎仔商标注册申请(至案发时尚未被核准)。该厂使用的棒碎冰爆饮料食品包装箱由河北省沧州市一彩印厂印制,每个单品外包装上部标注的卡通小动物图案与注册商标黑皮图的图案非常相似,仅有的细微差别在于:小动物头部朝向不同,眼睛内光晕的有无,肚皮上是否有半圆形空心和实心小圈;一个标“阿郎仔”字样,一个标“HAPPY”字样。但是,两个小动物图案的外貌、大小、形状及动作基本一致,并且每个“阿郎仔棒碎冰爆”与“黑皮冰爆”单品大小(均长24.5cm,宽2.5cm)、形状(均为圆柱形中间部位缩窄)、外包装、颜色非常相似,“棒碎冰爆”4个字的字体、大小、颜色、在外包装中的位置等都与“黑皮冰爆”非常近似,不特别提醒根本无法辨别,足以导致混淆。另外,本案所能查证的违法经营额为4.7万元。
7月16日,库尔勒市工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请求,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工商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的“阿郎仔棒碎冰爆”单品包装上标注的卡通小动物图案与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黑皮图非常近似,并且使用了与黑皮冰爆产品相仿的名称、包装、装潢,很容易使经营者和消费群体误认该产品的来源,混淆为同一种商品,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但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联系批发商召回部分已销售的侵权商品,减少了商标权利人的损失,减轻了违法行为后果,并在案发后提供了该商品的检验报告证明该商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库尔勒市工商局最后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2171件侵权商品及21卷侵权外包装,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