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多宝”与“王老吉”系列案件的法律解读

  “加多宝”与“王老吉”展开了诉讼拉锯战,围绕着“加多宝”推出的“改名篇”“销量篇”等广告语,双方在北京、长沙、重庆、广州等地便已展开多起诉讼。怎么看待双方之间展开的连环诉讼呢?也许知识产权律师的观点值得看一看。

  1、“销量篇”是否属于“改名篇”的续篇?“销量篇”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首先,涉案“销量篇”广告是否属于“改名篇”广告的延续,作为法律工作者,不好进行判断。其实,也不必进行判断,我们需要考虑的还是个案的具体情况。

  其次,我认为,“改名篇”的目的是将“王老吉”的无形资产价值转移至“加多宝”,或者说让“加多宝”搭“王老吉”的便车。“销量篇”更像是一个单独的虚假宣传行为,并没有体现出将“王老吉”的无形资产价值转移至“加多宝”的作用。只不过在进行销量计算的时候,各方所持的观点不一样,加多宝一方无法提供准确的、符合常理的销量计算方式。

  再次,“加多宝”认为“销量篇”其系对事实的客观陈述,这种观点不能认可。通过法院的审判,我们看到“加多宝”认为这句广告语指的是“加多宝生产的凉茶”,不过从这条广告语客观透露出的信息和消费者的角度会认为指的是“加多宝牌凉茶”,这就是一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了。

  2、“加多宝”屡战屡败,屡败屡战,好似不怕败诉,不怕赔偿,一心推出有争议的广告,没有考虑法律风险吗?

  我认为,加多宝考虑的不是法律风险的问题,而是商业利益的问题。“王老吉”商标被广药收回之后,加多宝面临如何做的选择:曾经把凉茶做到第一大品牌,是不是要放弃这块蛋糕?亦或是从头开始?这两个选择合理合法,但是无论哪个选择都不符合商业利益的最大化。加多宝采取了一系列涉嫌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来把“王老吉”商标上的商誉过度到“加多宝”商标上,这样加多宝可以不必离开凉茶这个领域,也不必从头开始,而是站在了一个比较高的起点上。

  这样做必然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并且是一种非常具有法律风险的行为,加多宝不可能不知道。加多宝之所以敢这样做,就在于当商业利益与法律风险并存的时候,加多宝选择了商业利益。

  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侵权赔偿一般适用填平原则,即被侵权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法律实践中,原告(被侵权人)很难证明自己的损失究竟有多少。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证明损失更是一个非常困难的事情。所以,法院一般酌定赔偿额。而目前我国法院酌定的赔偿额一般偏低。

  偏低的赔偿额不利于防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加多宝这个案件即有这方面的因素。

  3、两个公司之间的诉讼为什么能在多个地方展开、形成多个诉讼呢?

  我认为跟市场和案件的推进有关系。

  “王老吉”也好,“加多宝”也好,市场是全国的市场,那么诉讼自然会表现出多地诉讼。

  随着案件的发展,“加多宝”的一个广告语被法院禁止之后,又想出另外一个广告语,所以形成了多个案件。

  这个案件体现了法律在对此类案件中的无奈。因为法律要走程序,因为判决数额不高,所以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法律风险没有形成威慑力。

  4、最后,从这系列案件出发,有什么具体的建议吗?

  我建议两点:

  1、在法律中增加惩罚性赔偿。对于多次侵犯他人权益的,第二次开始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加倍赔偿对方损失。

  2、法院要大胆的适用临时措施。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案件中原告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临时措施,先由法院发出禁令,约束被告的行为,再进行审理和判决。法律实践中,法院采取的很少。一方面法院应该谨慎采取临时措施,另外一方面也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大胆适用临时措施,能够起到更好地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