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牌加工引起的连环诉讼

  定牌加工是国内生产商接到国外定作人的订单,在国内完成产品定做,之后全部出口到国外的一种经营方式。因为国外定作人定做产品的商标在国内可能已经被他人依法注册为商标,经常会引起相关的商标侵权纠纷。定牌加工究竟是否属于侵权,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过,我国修改之后的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使用即: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定牌加工没有在中国市场上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是否不属于商标的使用呢?理论界和实务界很多人持不侵权的观点。下面是《中国知识产权报》上的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判决日期在商标法修订之后,所以对实践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 据悉,科利亚电器公司是一家生产和销售小家电产品的公司,于2012年申请注册“Gold Line”商标,后该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包括热水器、烤箱、电压力锅(高压锅)等。2013年,科利亚电器公司以新南方电器公司出口的2000余个“Gold Line”慢炖锅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随后湛江中院依据其请求对这批产品予以查封。

  新南方电器公司表示,被查封的涉案产品属于以色列约瑟夫海姆公司的定牌加工产品。所谓定牌加工,是指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生产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全部交付委托人,仅收取商品加工费的行为。

  新南方电器公司表示,其合作方以色列约瑟夫海姆公司是一家以色列电器销售公司,早在1999年6月就在以色列申请“Gold Line”商标并获得注册,目前该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据了解,新南方电器公司获得以色列约瑟夫海姆公司授权从事“Gold Line”慢炖锅定牌加工已超过7年时间,根据授权协议,其所定牌加工的“Gold Line”慢炖锅只能出口销售给以色列约瑟夫海姆公司。

  在科利亚电器公司起诉其商标侵权并申请对涉案商品进行财产保全后,新南方电器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新南方电器公司定牌加工“Gold Line”慢炖锅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并要求科利亚电器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及合理支出近12万元。

  此后,以色列约瑟夫海姆公司又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立即解除对涉案2000余个“Gold Line”慢炖锅的财产保全,并要求科利亚电器公司就其恶意申请海关和法院对涉案产品进行查扣和财产保全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共计36万元。2014年4月,湛江中院分别以不符合反诉和起诉条件为由,驳回了新南方电器公司的反诉和第三人以色列约瑟夫海姆公司的起诉。

  在科利亚电器公司诉新南方电器公司商标侵权案中,湛江中院审理后认为,新南方电器公司对“Gold Line”商标的使用,从性质上看与一般的以在国内销售为目的的生产使用行为是不同的,新南方电器公司基于其生产行为赚取加工费,并未直接享受到该商标所带来的无形价值,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新南方电器公司在生产、出口的慢炖锅产品上使用的“Gold Line”商标是经以色列约瑟夫海姆公司授权而来,与科利亚电器公司的商标虽然外形相同,但使用的地域范围不同,销售市场不同,在我国国内市场未造成混淆或者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未损害到科利亚电器公司的实际利益,因此驳回了科利亚电器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科利亚电器公司提出上诉;以色列约瑟夫海姆公司也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对其此前提出的赔偿请求在二审中予以审理。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 (选自2014年10月22日的《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赵世猛)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一审法院认为定牌加工不属于商标使用,驳回了国内商标注册人的诉讼请求。不过,法院也没有支持定牌加工生产人要求国内商标注册人赔偿损失和合理支出的要求。商标法刚刚修订不久,这个案例有很强的指导作用,无论是法律界还是工商界可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