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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美菱股份公司还主张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含有“美菱”字样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明确并非指控其存在非规范性使用企业名称的情况,亦并非特指某种使用行为,而是主张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字号的存在本身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美菱股份公司、卫萍百货部、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美特珑公司及美菱集团的基本情况与相互关系

美菱股份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18日,法定代表人:刘体斌,2008年5月19日变更前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XXX号,变更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XXX号,经营范围:制冷电器、空调器、洗衣机、电脑数控注塑机、电脑热水器、塑料制品、包装品及装饰品制造,经营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等。

卫萍百货部成立于2013年3月18日,经营者:刘卫萍,经营场所: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真北路XXX号XXX区XXX号,经营范围:五金百货(零售)。

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22日,法定代表人:张圣明,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区,经营范围:家用电器生产、销售;日用百货、电子产品、五金交电等。

美特珑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7日,法定代表人:商圣军,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星火路兴海苑XXX-XXX号,经营范围:环保技术开发、服务及咨询;网络及信息化工程施工;净水机、水处理设备销售及技术服务等。

案外人美菱集团成立于1999年12月29日,法定代表人:李伟,2014年5月29日变更前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XXX号,变更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东、汤口路南二号主厂房。

2004年6月15日,美菱集团出具《关于公司名称使用的授权申明》,其上载明,“肥东县工商局:张圣明先生前来贵处注册‘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以贵处审核通过的名称为准),已事先与我公司多次沟通。我方同意其公司名称中包含‘美菱’字样,其在经营过程中的其他事项双方另有约定。特此报告,请给予审核办理为谢!”。

2009年6月2日,美菱集团与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签订《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同年11月20日,美菱集团出具《说明》,其上载明,“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即美菱集团)是受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国有独资企业,拥有‘美菱’、‘’、‘MEILING’及相关组合共24类产品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其中11类商标除冰箱、冰柜、空调等产品使用权属合肥美菱股份公司拥有外,其他产品商标使用权均属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所有。因业务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04年成立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并将榨汁机、豆浆机、紫砂煲、电水壶、电吹风、电熨斗、电动晾衣架、面包机等产品商标授权其使用,许可其在协议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运输、宣传和销售等活动,可使用的商标组合方式有‘美菱Meiling’、‘’、‘美菱Meiling’等。特此说明。”

2010年3月25日,案外人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美菱股份公司(乙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其上载明,“鉴于甲方系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持有美菱集团100%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产权转让合同如下:第一条转让标的,转让标的为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剥离部分资产负债后的100%国有产权…….2.无形资产:‘美菱’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美菱集团商号。‘美菱’商标共注册了28类商品。美菱集团拥有除第11类外的所有已注册‘美菱’商标专用权,同时拥有第11类中除冰箱、冰柜、空调外‘美菱’商标约23年的无偿使用权……”。

2011年5月29日,美菱集团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确认解除其与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于2009年6月2日签订的《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应支付拖欠的商标使用费、立即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及标识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各项费用、登报声明赔礼道歉等。该会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1)合仲字第213号裁决书,裁决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解除,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于10日内支付美菱集团商标使用费12万余元,驳回美菱集团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书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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