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埃孚”商标争议案,是保护在先商号权的经典案例,清晰地展示了商号权对抗在后商标注册的裁判规则。
案件背景:德国采埃孚集团是全球知名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早在上世纪90年代,其在中国投资设立的上海采埃孚公司等企业就已成立,并以“采埃孚”作为字号开展经营活动,在转向系统等汽车零部件领域具有了较高知名度。
争议焦点:台州某机电有限公司于2002年申请注册了“采埃孚”商标,核定使用在“液压泵、液压阀”等商品上。采埃孚集团认为该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请求宣告无效。
法院裁判观点:
1. 商号知名度认定:至2002年争议商标申请日,“采埃孚”作为上海采埃孚公司等企业的字号,通过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在中国大陆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作为在先权利受到保护。
2. 标志相同:争议商标“采埃孚”与在先商号完全相同。
3. 商品关联紧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液压泵、液压阀等商品,与采埃孚集团实际生产和销售的转向系统及汽车零部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上具有较为紧密的联系。
4. 主观恶意认定:台州某公司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应当知道“采埃孚”商号的知名度,却仍将完全相同的文字注册在关联商品上,损害了他人的在先商号权。
最终,法院判决争议商标应予撤销。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采埃孚”案告诉我们,商号权是《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在先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字号通过使用获得的商誉,值得法律保护。当你的字号被他人作为商标抢注时,只要你能证明其知名度,且双方商品有关联,就可以依法维权,夺回属于自己的品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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